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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信息发布的公信力——就《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

来源:    时间:2017-09-26    点击量:
  

日前,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记者就《通知》出台的背景、意义及具体内容等,走访了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有关负责人。

推行政务公开的进步之举

储量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是矿产勘查、开采领域最重要的基础信息,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999年,中宣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信息宣传管理的通知》,矿产资源储量综合信息发布工作逐步规范。 200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新要求,如《条例》要求 “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等,这对建立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总体说,近年来矿产资源储量综合信息发布逐步规范,但矿产勘查项目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薄弱。 ”储量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矿业资本市场的发育和矿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储量成果信息发布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新发现矿产地资源储量成果信息随意发布,已引发了较多问题:如有的矿业权人对外宣布未依法进行评审备案的新增资源储量,造成数据失实;有的单位对外披露虚假信息,误导股民投资,引发资本市场动荡。这些未经依法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随意发布,特别是发布夸大甚至虚假的信息经媒体传播放大后,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甚至会造成对资源形势的误判,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此举也是国土资源部推行政务公开的进步之举。

储量成果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主动发布

储量司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明确,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主动发布的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发布有关信息。

具体如何实施?根据《条例》,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必须是经依法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信息,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因为,经依法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信息,是比较客观、可靠的信息。对于社会影响特别重要的矿产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以便更加直接广泛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至于部、省国土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规定的评审备案管理权限执行。其中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床(煤炭指矿区)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以上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发布的内容报部备案,国土资源部在 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并书面通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提高信息发布公信力,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为什么要对有些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实行信息暂缓发布? ”就记者的提问,储量司有关负责人作出解答: “主要是为了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

他表示,在矿业权人申请评审备案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要求矿业权人提出发布信息的意见。矿业权人因商业秘密的原因,可提出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填写《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明确暂缓期限及原因。对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储量成果信息,可依法公开发布,并将有关意见告知矿业权人。

储量司有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媒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为使社会公众能够有一个稳定的信息渠道,《通知》明确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中国国土资源报是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指定媒体。他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信息发布方面的管理力度,提高政府主管部门信息发布的公信力,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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