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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王守智司长介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起...

来源:    时间:2017-09-26    点击量: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城镇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问题做了重要阐述,明确提出,要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在城乡建设上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

  近年来,我们着力规范土地资源利用行为,不断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但是,我国土地资源粗放利用的现状还没有根本转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地耗不仅高于发达国家而且高于一些新兴经济体国家,一些地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扩张过快,城镇建成区人口密度大幅下降,脱离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据统计,目前我国城镇低效用地占到40%以上,农村空闲住宅达到10%-15%。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约5000平方公里,占全国城市建成区的11%。

  面对日益严重的粗放浪费土地的现象,国土资源部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今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姜大明部长提出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是我们保障科学发展的核心任务,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节约集约用好土地,确保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为从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证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从用地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去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部将制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作为我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内容。

  鉴于各地方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尝试,如北京市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广东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浙江省开展的“亩产倍增行动计划”以及江苏南京在推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有了很多好的做法。《规定》起草过程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吸收了地方成功做法和经验,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将现有制度规范提升为法律制度,使节约集约用地迈上法制轨道。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定的部门规章,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归纳和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强化规模引导,改进计划管理。土地利用粗放和闲置浪费现象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各种社会、经济和制度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片面追求土地收益,进一步增强规划科学性和规划的刚性管控,需要对用地规模整体调控,实现“控总量、挤存量、提质量”。因此,《规定》明确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这个由我们主管规划方面的部门领导还会给大家解答这方面的问题。

  二是优化用地布局,盘活存量空间。优化布局是提高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另外,在具体建设项目上,《规定》提出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是健全用地标准,严格用地约束。用地准入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的重要关口。只有把好用地准入关,促进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的用途、方式使用土地,才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此,《规定》明确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四是完善市场配置,促进用地提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这是让市场在国有建设用地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规定》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法律规范中。首先,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规定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次,通过地价引导土地资源有效利用。《规定》要求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第三,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避免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圈占囤积和改变用途的问题,《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就是在工业用地方面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就是在我们这个《规定》当中,对优化用地布局、用地标准,以及在完善市场配置方面做了非常完善的规定。

  五是加强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用地粗放浪费的地方,也是节约集约用地潜力大的地方。我国未利用地和废弃地资源潜力大,可以充分开发利用。《规定》以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制度和政策为平台,通过内涵挖潜,消化利用闲置和低效土地。同时,注意调动用地主体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此外,《规定》还在动态监测、信息公开、建设用地普查、节地评价等方面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做了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以《规定》的出台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规划用地。积极利用一些重点的宣传,像“6.25”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平台,多方式、多渠道地普及资源国情知识,宣传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深入人心,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受到普遍认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得到社会自觉的遵守。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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