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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15个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时间:2017-09-26    点击量:
  

  一、制定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已将大部分省级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环保部门,客观上需要基层环保部门投入更多力量来把好项目的环评审批关。然而,基层环保部门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的现实在短期内难以迅速转变。与此同时,我省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高消耗、高排放、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经济发展模式尚未根本改变,环境质量改善与群众期盼尚有较大差距。 出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严格项目环境准入,从源头减少环境污染,是顺应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大指导力度有效缓解基层环评审批力量不足的现实选择,也是顺应群众诉求,优化经济发展模式,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2009 年开始,我省陆续制定出台了 化学原料药、废纸造纸等 13 个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在加强对基层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降低消耗、加强治理、推进减排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环保形势的不断变化,新的法律法规环保政策不断出台,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已不符合新要求,亟需进行修订。同时,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社会关注度高,把关不好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燃煤火电是废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对改善大气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迫切需要对上述行业的环境准入进行规范。

   二、 主要内容

   13 个已颁布的《意见》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更新了编制依据,补充完善了近年发布的政策法规、标准要求,删除了过期的文件;二是根据行业最新发展情况,对生产工艺与装备内容进行梳理调整;三是部分准入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提升了污染防治措施和排放标准;四是对环境准入指标进行了调研,根据行业整体工艺水平的提升状况及浙江省实际情况,调整了部分指标数值。

   2 个新起草的《意见》主要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和燃煤火电产业的污染特点,在项目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生产规模及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准入指标等 5 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 15 个行业建设项目 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还应符合相应的行业发展规划。除了生活垃圾焚烧、燃煤火电、生猪养殖、热电联产、黄酒产业外,其他行业 新建企业必须建在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鼓励园区外现有企业搬迁至工业园区。对于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改扩建新增污染物总量以及新增对应超标特征污染物的生产企业和项目。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 )等要求。制革项目建设还须满足《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GB 18082.1-2012 )要求。

   (二)生产规模及工艺装备

   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从环保的角度对各行业的工艺装备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废纸造纸、生猪养殖、制革、涤纶、啤酒行业 新建、改扩建项目生产规模准入要求 。

   (三)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不同产业各自产排污特点,从废水、废气、固废等三方面提出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污 水管线采用明管或架空铺设,废水分类分质预处理,设置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主要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同时针对行业特点对特征污染物提出具体治理要求,如制革项目,要求含铬废水单独收集处理,鼓励含铬废水回收循环利用。化学原料药项目鼓励回收利用废水中有用物质,鼓励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采用集约化的集中焚烧方式处理。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根据废气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进行有效处理 。如印染行业必须对定型机废气进行有效治理,回收油剂和废气的热能。化学原料药、农药等项目通过提升装备密闭化、自动化水平减少无组织有机废气的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优先考虑低温冷凝或蒸馏等适用技术回收物料,提倡有机废气焚烧处理。原则上要求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禁止新建 20 蒸吨 / 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及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

   在固废污染防治方面,明确要求根据 “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 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四)总量控制

   根据国家和省总量控制相关规定,明确了各行业需要进行总量控制的常规指标和特征污染因子。如 制革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总铬、总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 电镀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重金属,还应重点关注二 噁 英等特征污染物。

   (五)环境准入指标

   根据国家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和省相关技术文件,综合代表性企业的调查数据和行业统计数据,从资源利用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等三方面明确了环境准入指标。如化学原料药产业规定了产品的基准排水量。化学原料药、造纸、印染、电镀、染料、啤酒、涤纶、 氨纶、制革、黄酒等大部分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中均规定了产品废水排放 / 产生量。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徐献文,联系方式: 0571-28869059 。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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