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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 公告第25号)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7-09-26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保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省水利厅2014年2月18日印发了《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更好的理解《办法》政策内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执行口径、主要措施及操作方法等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令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收取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但相关条例、办法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比较原则,未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单位、收取方式、退还方式及如何进行核算管理等进行规范。2013年4月,我厅对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单位2012年代理大中型及骨干小(一)型水源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多数招标代理单位存在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个别单位核算管理不够规范等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保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出台了《办法》。

  二、目的意义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规范投标保证金的交退程序,防止投标保证金随意延退,甚至恶意挤占、挪用,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的出台,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保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将起到规范作用。

  三、执行口径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管理和监督。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是为了制约不严肃的投标行为,防止投标人不守信用,为有可能出现的招标失败而设立的。相关规定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有严格的规定,如果不加强管理,缺乏监督,势必会造成投标保证金延退、甚至挪用的情况,给投标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损害政府形象。《办法》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适用范围包括收取、退还、管理和监督。

  四、主要措施及操作方法

  (一)明确投标保证金的监督主体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有效执行,第二条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监督主体,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收退主体

  为了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防止投标保证金随意延退,甚至恶意挤占、挪用,《办法》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收退主体是招标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明确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了招标人应当建立投标保证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财务管理,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三)明确投标保证金收退的具体规定

  一是为了防止招标人随意收退投标保证金,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金额、时限、地点、方式、收款单位名称、到账确认方式,退还的时限、方式和相关责任条款。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估算价的2%,但是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勘察、设计类的,其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同时规定了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要求招标人在中标公示中载明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具体时间。

  二是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进一步明确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招标投标顺利开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一次性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了约束。由于投标保证金是针对某一投标项目缴纳的,具有唯一性,为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第九条规定了依法应当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转入投标人基本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第十一条规定了投标人不得将尚未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抵交其他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第十二条规定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二是中标候选人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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