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罚款裁量标准
违法行为类别
适用依据
主观过错
危害后果
1
拒绝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条第 1项,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 68条 第 1项, 可处 5千 -5万元罚款
《固废法》第 75条第 2项,可处 1万 -10万元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 72条第 1项, 可 处 1万 -10万元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49条第 1项,可处 2万元以下罚款
《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24条第 1项,可处 3百 -3千元罚款
拒报,处以最高数额罚款
隐瞒或者谎报的,在最低和最高的平均值基础上,每项加 2分; 隐瞒或者谎报主要污染物的,每项加 3分
漏报,每项加 2分
发生 2次以上的,加 5分
另有其他情形的,每种情形加 2分。
2
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条第 2项,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 70条,可处 2千 -2万元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 70条, 可 处 1万 -10万元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49条第 2项,可处 2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36条,可处 3百 -3千元罚款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27条 ,可处 3百 -3千元罚款
《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24条第 2项,可处 3百 -3千元罚款
每隐瞒,或者谎报 1项加 3分
另有其他情形的,每种情况加 2分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最高数额罚款:
(1) 发生 2次以上的;
(2) 采取隐藏的形式排放污染物的;
(3) 为 1 、 2、 3类放射源的;
(4) 态度粗暴、蛮横,或者不配合,致使事实调查无法进行的。
3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 21条,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3倍罚款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 22条,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3倍罚款
时间超过 1个月的,处 1倍罚款
2 次以下不缴纳,处 1倍罚款; 2次以上不缴纳,处 2倍罚款
有上述 2种情形的,处 2-3倍罚款
4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环保专项资金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 23条可处挪用资金数额 1-3倍罚款
为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处 2-3倍罚款
为污染防治一般项目的,处 1-2倍罚款
5
转移淘汰的设备给他人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49条, 可 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 68条第 3项, 可处 1 万 -10万元罚款
转移 1种淘汰设备的,处以 1倍或者 5万元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最高罚款 :
(1) 在环境重要,或者敏感区的; (2)造成难以恢复的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 (3)造成严重突发性事件的;
转移 2种以上淘汰设备的,处以最高罚款
6
不正常使用 或者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条第 3项,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 68条第 4项, 可处 1 万 -10万元罚款
《固废法》第 75条第 3项, 可 处 2万 -20万元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 73条, 可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1-3倍罚款
《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时间较长的,加 2分
群众反映强烈,加 2分;特伯强烈的加 4分
排放或者堆存量大,加 2分
行业中,或者区域内,问题突出的,加 2分
在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2分;
为重点污染行业的,加 8分
造成严重突发性事件的,加 3分
另有其他情形的,每种情形加 2分
7
违法建设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52条,可处 5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60条 1、 2项,可处 2万 -20万元罚款
《固废法》第 68条第 5项, 可处 1 万 -10万元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 81条第 1、 2、 3项, 可 处 10万 -50万元罚款 。第 5 款 , 可 处 2万 -10万元罚款。个人可处 500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0条,可处 1万 -20万元罚款
《环评法》第 31条,可处 5万 -20万元罚款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62条 可处以 1万 -10万元罚款
影响轻微或者
为登记表表项目
完成进度 30%以上,加 5分
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加 2分;
在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2分;
完成进度 60%以上,加 6分
完成进度 90%以上,加 7分
影响不严重或者为报告表项目
完成进度 20%以上,加 5分
群众反映强烈的,加 2分;
在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2分;
造成严重突发性事件的,加 3分
完成进度 40%以上,加 6分
完成进度 60%以上,加 7分
1 类放射源处最高数额罚款
有较大影响或者为报告书项目
完成进度 10%以上,加 6分
群众反映强烈的,加 2分。
在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3分;
造成难以恢复环境破坏的,加 4分
造成严重突发性事件的,加 5分
完成进度 30%以上,加 7分
完成进度 60%以上,加 8分
1 、 2类放射源处最高数额罚款
另有其他情形的,每种情形加 2分
8
未经许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47条,可并处 1万 -10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 69条,可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 71条, 可 处 5万 -50万元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1条 , 可处 5万 -20万元罚款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28条,可处 1万 -5万元罚款。或者处以 5千 -2万元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 26条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 27条 , 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 28条 ,可处 10万元以下罚款
《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25条 ,可处 5千 -2万元罚款
登记表
6 个月以上,加 5分
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加 2分;
在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2分;
8 个月以上,加 6分
1 年以上,加 7分
报告表
4 个月以上,加 5分
群众反映强烈,加 2分;
排放或者堆存量大,时间长,加 2分
在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3分;
造成严重突发性事件的,加 4分
6 个月以上,加 6分
1 年以上,加 8分
1 类放射源处最高数额罚款
报告书
3 个月以上,加 6分
群众反映强烈,加 2分。
排放或者堆存量大,时间长,加 3分
在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4分;
造成难以恢复环境破坏的,加 5分
造成严重突发性事件的,加 6分
5 个月以上,加 7分
1 年以上,加 9分
1 、 2类放射源处最高数额罚款
另有其他情形的,每种情形加 2分
9
违法造成污染事故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61条, 可 处直接经济损失 50%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固废法》第 82条,可处 2万 -20万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 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水污染防治法》第 83条第 1款 可 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上一年度收入 50%以下罚款。 第 2款按照直接损失的 20%和 30%计算罚款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第 61条, 可处 5万 -20万元罚款
《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 30条 , 可处直接损失 3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万元
具有隐患,没有及时排除的,加 3分
致使 5户以上居民受到影响的,加 3分
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的,加 5分
在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5分
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加 7分
影响饮用水源安全,或者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造成破坏的,加 7分
拒不听从指挥,造成事态扩大的,加 7分
导致重大影响的公共事件的,加 10分
放射性污染事故按下列办法裁量:
一般事故,处 5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 1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 15万元罚款;特大事故,处 20万元罚款。
10
违法排放污染物,未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或者放射性废物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48条, 可 处 1万 -10万元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56条第 1、 2、 3、 4项,可处 5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57条,可处 2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57条。可处 200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 68条 第 2、 7项, 可处 1 万 -10万元罚款;第 8 项,可处 1-5万元罚款
《固废法》第 71条,可处 5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 73条,可处 5万 -20万元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 74条, 可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2-5倍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 76条第 1、 4、 8项, 可 处 2万 -20万元罚款;第 3、 6项, 可 处 1万 -10万元罚款;第 2、 5、 7项、 可 处 5万 -50万元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4条第 1、 2、 3、 5项,可处 10万 -20万元罚款 。 第 4项,处 1万 -10万元罚款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18条 第 1、 2项, 可处 1千 -3万元罚款
数量大、浓度高、危害性强、持续时间长、拒不改正的,每项加 5分
群众反映强烈的,加 5分。
涉及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5分
中、高放射性废物处最高数额罚款
为重点污染行业的,加 8分
造成严重突发性事件的,加 8分
另有其他情形的,每种情形加 2分
11
违法转移或者 处置固 体废物
《固废法》第 68条 第 6项, 可处 1 万 -10万元罚款
《固废法》第 75条第 5、 6项, 可处 2 万 -20万元罚款
《固废法》第 75条第 7、 8、 9、 10、 12项,可处 1万 -10万元罚款
《固废法》第 77条,可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4条第 5项,可处 10万 -20万元罚款
数量大、危害性强、持续时间长、拒不改正的,每项加 5分
群众反映强烈的,加 2分。
涉及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2分
中、高放射性废物处最高数额罚款
易造成严重突发性事件的,加 5分
另有其他情形的,每种情形加 3分
12
不处置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代处置费用
《固废法》第 76条,可处代处置费用 1 -3倍罚款
数量大;危害性强;持续时间长;拒不改正的处 1-2倍罚款
群众反映强烈 ,或者涉及重要、敏感区的处 1-2倍罚款
易造成重大公共事件的,处 1-2倍罚款
有上述 3种情形的,处 2-3倍罚款
13
违反水污染源监测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 72条第 2、 3项, 可 处 1万 -10万元罚款
数量大、浓度高、毒性强、持续时间长的,每项加 2分
行业中,或者区域内,问题突出的,加 3分
在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3分
违反规定 2次以上的,加 3分
14
违法设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 75条第 2款, 可 处 2万 -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可 处 10万 -50万元罚款
在一级保护区设置排放口的,不低于最高数额的 70%
污染物排入一级保护区的,处最高数额罚款
在二级保护区设置排放口的,不低于最高数额的 50%
污染物排入二级保护区, 显著影响一级保护区的, 处最高数额罚款;其他情形,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的 70%。
在准保护区设置排放口的,不低于最高数额的 40%
污染物排入 准保护区, 排放量大;超过标准;或者污染物毒性大的,处最高数额罚款;其他情形,罚款不低于最高数额的 60%
15
不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不及时排除隐患
《固废法》第 75条第 1、 11、 13项,可处 1万 -10万元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 82条, 可 处 2万 -10万元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5条第 1、 2、 3项 ,可处 2万 -10万元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 60条第 1、 2项, 可处 2万 -20万元罚款
未采取主要措施的,加 2分
造成危害后果的,加 5分
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加 6分
危害性强,风险大的,加 3分
拒不改正的,加 5分
1 、 2类放射源处最高数额罚款
在重要敏感区,或者人群稠密区的,加 3分
16
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40条,可处以 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时间较长的,加 2分
不能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加 2分
拒不改正的加 3分
行业中,或者区域内,问题突出的,加 3分
17
不依法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41条,可处 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时间较长的,加 2分
不能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加 2分
拒不改正的加 5分
行业中,或者区域内,问题突出的,加 3分;
18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3条,可处违法所得 1-5倍罚款;或者处 1万 -10万元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 52条第 1、 2、 3、 4、 5项,处违法所得 1-5倍罚款;或者处 1万 -10万元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 54条,可处 1万 -10万元罚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 59条第 1、 2项,可处 1万 -l0万元罚款
违法时间较长的,加 5分
群众反映强烈的 ,加 5分 。
数量较大的,加 5分
拒不改正的加 5分
涉及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5分
1 、 2类放射源处最高数额罚款
导致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处最高数额罚款
19
不按规定 贮存 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6条,可处 20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7条第 1、 2项, 可 处违法所得 1-5倍罚款;或者处 5万 -10万元罚款
违法时间较长的,加 5分
群众反映强烈的 ,加 5分 。
数量较大的,加 5分
拒不改正的加 5分
涉及重要、或者敏感区的,加 5分
1 、 2类放射源处最高数额罚款
导致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处最高数额罚款
20
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
《环评法》第 33条,可处所收费用 1-3倍罚款
基础数据失实,导致结论错误的,处 1倍罚款
与普遍结论不符,导致结论错误的,处 1倍罚款
有上述 2种情形的,处 2-3倍罚款
21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 55条,可处 5万 -10万元罚款
1 、 2类放射源处最高数额罚款
3 、 4类放射源处 7万 -8万元罚款
5 类放射源处 7万元以下罚款
22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 57条第 1、 2项,可处 1万 -10万元罚款
1 、 2类放射源,在人口密集区,处最高数额罚款;在其它区域,处 7万 -8万元罚款
3 、 4类放射源,在人口密集区,处 7万 -8万元罚款;在其它区域,处 5万 -7万元罚款
5 类放射源,在人口密集区,处 5万元罚款;在其它区域,处 5万元以下罚款
23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编码和备案规定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 58条第 1、 2、 3、 4项,可处 5万 -10万元罚款
长期、持续发生的,加 2分
台帐内容缺项的,每项加 2分
购入或者卖出产品,未记入台帐的,每次加 1分
数量、品种与事实不符的,加 3分
有上述情形之二,并且为 1、 2类放射源的,处最高数额罚款
有上述情形之三,并且为 3类放射源的,处最高数额罚款
注: 1 、罚款数额按违法行为所得分数进行裁量。得分越高,处罚越重。
2 、每增加 1 分,罚款数额在最低罚款数额基础上,增加最高罚款数额的十分之一,直到最高允许罚款数额。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1 )与循环经济有关的项目,排放量得到削减的;( 2 )被发现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正,
效果明显的。
4 、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 2 万元的,可以按最高罚款额度处罚。
5 、只有最高允许罚款数额(超过 1 万元),又没有表中所列情形的,可最低处以 1 万元罚款。
6 、本裁量标准没有作出规定的,或者适用本标准无法反映具体案件特殊情况的,按照“处罚先例原则”,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裁量的规定》确定罚款数额。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