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6]119号
关于建立举报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关于建立案件举报制度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建立举报违反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奖举报范围
(一)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三)越界越层采矿;
(四)破坏性采矿;
(五)其它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书信举报、当面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等。举报人应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或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举报,也可以向省厅或市、州、地国土资源局举报。举报行为被依法查处后,再出现新的同种类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
三、省国土资源厅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
举报受理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举报电话:厅执法监察局0851-6821919。
四、设立有奖举报专项奖金
从执法监察办案经费中设立有奖举报奖金。对举报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举报内容清楚的实名举报人(含单位和个人,下同),经查实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根据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安全产生的危害程度,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人民币奖励。对举报非法采矿、越界越层采矿等违法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的,可提高奖励数额。
不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最早举报者。
五、有奖举报程序
受理。举报受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受理人在接到举报时,应及时记录,不得推诿。
查处。经初查后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告知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直到结案。
奖励。举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厅执法监察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六、实行举报保密制度
为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受理单位不得透露举报人和举报的有关情况。由于受理单位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参照省厅的作法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附件:
一、国土资源部门有奖举报记录单
二、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有奖举报工作程序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国土资源部门有奖举报记录单
接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接报时间
接报人
举
报
内
容
举报
查处
情况
奖励
情况
附件二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有奖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执法监察局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有奖举报。受理人在接到举报时,应认真填写《国土资源部门有奖举报记录单》。接报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查,再报厅领导签批。
受理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下班后要随时开通移动电话(举报电话自动转接),保证通讯畅通和24小时接报。
二、查处。根据领导签批意见进行初查,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报告并报局领导审查,经厅领导批准后,告知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直到结案。
三、奖励。奖励资金从执法监察办案经费中列支。
执法监察局可根据情况向厅财务处预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举报人,并每半年向厅财务处结算。
举报案件结案后,执法监察局根据行政处罚种类和案件对经济、社会、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奖励建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分管厅领导签批,并在厅领导签批后七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奖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报分管厅领导签批。
奖励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报厅长签批或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建档。有奖举报案件实行专项建档制度。执法监察局应将举报及查处资料整理归档,以便备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