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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怎样执行?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时间:2017-09-29    点击量:
  问:2015年初,李某非法占用甲村4.5亩集体土地建设板材厂,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李某的非法占地行为被国土部门发现后立案查处,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李某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生效后,经依法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国土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向财政部门移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6万元罚款。

  目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理由是: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移交财政部门,非法占用的土地无法执行退还给甲村。如若申请强制执行可单独申请罚款部分。

  人民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如何具体执行?

  山东省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临涧国土资源所 时玉宝

  答: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地,执法部门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要解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如何具体执行的问题,需首先明确一个概念:“退还”的是什么?笔者认为,退还的不是土地所有权,因为违法占用土地者既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又未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因此土地所有权自始未转移。所谓责令违法者“退还”,应当指制止违法者非法建设行为,消除非法占用的状态,恢复所有者使用土地的条件。自“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即可视为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已“自然回归”土地所有权人手中。其他执法方式都是实现“退还”的手段。

  在“具体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时,如被占用土地已被擅自改为建设用地,要区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责令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执法部门有权制止;如违法者不自行拆除,又不主张诉讼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照“房地一致”原则完善用地手续。比如将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给土地所有者以征地补偿,或者补办用地手续后进行拍卖等。

  同时,处罚决定中可以对违法者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被占用土地为甲村集体土地,已擅自改为建设用地建设板材厂,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问题。没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后,下一步应完善用地手续。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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