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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修订稿)》解读

来源: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2017-09-26    点击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矿业权转让流程,提高矿业权转让审核审批效率,放宽矿业权交易市场准入条件,激发矿业市场活力,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矿业权转让管理新机制。 我厅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完成了对《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全面修订。

  《办法》经2016年9月26日省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仍分为总则、探矿权转让条件和准入管理、采矿权转让条件和准入管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条款总数为三十条。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作出了修订:

  (一)严格限定矿业权转让审批的范围。 依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严格限定了转让审批的范围,取消我省制定的企业内部控股股权转让有关条款。今后,不再审查矿业权人的内部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转而将矿业权人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予以整体对待。

  (二)细化矿业权人独立法人资格有关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规定,并充分考虑我省仍有部分采矿权人属国有地勘单位事业法人 的实际情况,规定省级审批发证矿业权的转让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三)放宽矿业权申请人市场准入条件限制 。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5〕65号文件规定,取消了采矿权人的注册资本准入条件。对于我省已设置的探矿权人注册资本、勘查单位资质、采矿权人技术人员等准入条件限制,一并予以取消。

  (四)简化矿业权转让审批流程和报件资料。 按照国务院国发〔2015〕58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规定,取消了矿业权转让必须委托交易机构鉴证的程序,将原来的申请人向县、市逐级提出申请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且转让、变更必须前后两次报件的程序,精简合并为直接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并经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一并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

  附:《甘肃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修订稿)》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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