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内容
(1)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保、水利等水环境主管部门是否掌握本地区水环境容量数据,批准的排污许可总量是否符合当地水环境容量要求,是否与本地区总量控制目标相协调。
(2)排污许可证核发。①环保部门是否按照排污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污量及排污种类核发排污许可证;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去向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3)日常监督与执法。环保部门是否对违规排污企事业单位实施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包括征收超标排污费,通报、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是否到位,实施是否规范。
2.审计方法
(1)收集基础资料,核对关联数据。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
①排污许可基础资料。即被审计期间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情况明细表、汇总表,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颁发排污许可证情况表,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名单,以及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等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期间环保部门的日常环境监管及监测数据和资料,主要有排污费征收通知单,排污费征收台账、超标排污处罚通知书,被审计期间各年度水环境监测方案;排污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置排污口申报材料及审批档案,人河(海)排污口设置区位图;环境统计月报、年报,政府信访部门接待记录等。
②排污许可证档案。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企业申报材料:内含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申请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及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申请年度及上年度两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排放口登记证,废水、废气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单位应提交达标治理计划;二是排污许可证的审验资料:内含进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验的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调阅上述资料,目的是掌握排污口设置位置,企业排污总量和强度、主要污染因子,水环境变化趋势,被审计期间的水污染事故和隐患。通过对不同部门和企业上述资料的关联性分析,找出各自数据相悖之疑点,明确审计的重点内容。
(2)进行现场抽查,核对信息真伪。审计人员可采集工商、税务电子信息,从中筛选重点污染企业数量和企业名称,然后与水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已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进行核对,排查未被纳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在此基础上,按照重要性原则,选择本地重点排污企业和未纳人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进行实地排污口相关数据核对,查出与事实不符的问题。
(3)深人对此分析,查清主要问题。
①检查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情况。一是将本区域排污许可档案核准的汇总排污总量与区域环境容量,以及总量控制目标相比对,检查和评价是否符合当地水环境容量要求,是否与总量控制目标相协调。二是抽查主管部门对排污企业单位排污许可量的批复,与被抽查企业真实有效数据(参真实性审计)相比对,核查本级和下一级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数量和发证数量是否一致;审核和评价排污许可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批复的排污总量是否大于当地总量控制目标确定的排放总量。
②检查排污许可核准控制情况。一是审核各申报单位申报档案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变更是否有相应级次的批准,审核企业是否违规收费,核准排污许可程序是否规范。二是审核排污许可证是否对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及排污口数量与位置等作出限定,审核和评价排污许可证的有效合法性。三是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吊销,是否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审核和评价被抽审档案中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发是否规范。审核时要注意同一企业单位分别申报排污许可数据的关联性。
③检查排污许可日常控制情况。一是核查环境监管部门是否按年度核定工业污染源的排污申报,并据企业申请及时审核排污许可;二是按照环保部门制定的监测方案,核查是否按规定对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实施监测,比对监测结果与排污许可的差异,审核和评价对排污许可的监管是否到位;三是核查环保部门现场突击检查的频次,对违规排污企业的处理处罚,审核和评价主管部门排污许可监管力度。
④检查发生重大变化时排污许可控制。一是排污单位增加其他应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超过原许可量10%,或浓度超过原许可量20%时,是否及时报经主管部门核准暨处理。二是排污单位拆分后各单位排放污染物数量之和是否大于原排污单位的排放数量;合并后各单位排放污染物数量是否大于合并前原单位的排放数量之和;评价排污单位污染物变化和差分、合并时,排污许可是否得到控制。三是排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后,新增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是否超过本地区目标控制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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