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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讲稿]自然资源资产有关法律法规综述与重点解读

来源:    时间:2018-01-23    点击量: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分类与特征 

  (一)自然资源概念  

  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自然资源的定义是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二)自然资源分类  

  由于自然资源的种类多样性,使得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的特性、储量、稳定性、再生性等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对自然资源的分类会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三)自然资源特征  

  一是体现了结构的整体性。二是体现了分布的区域性。三是价值的多元性。四是种类和数量的有限性。 

  二、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自然资源法是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自然资源单行法所共同组成。我国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包括五个不同部分: 

  一是国土整治法。二是资源行业法。三是专项资源法与管理法。四是其他相关法律。  

  三、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 

  我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呈现横向适度分离、纵向相对统一的特点,即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每个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实行资产管理、用途管制等相统一的管理模式。  

  一是按资源类型分部门管理。二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承担资产管理和用途管制职责。三是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级管理。四是2017627日,正式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河长制”:由中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涉及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追责与离任审计。  

  四、自然资源资产的概念、基本属性、分类 

  (一)自然资源资产的概念 

  (二)自然资源资产的基本属性 

  自然资源资产是在自然状态(以及伴有人工状态)存在的资产,是自然状态下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产。  

  (三)自然资源资产的分类 

  自然资源资产的类别极其多样,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按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性质,可分为土地资源资产、水资源资产、矿产资源资产、生物资源资产、生态资源资产和综合性资源资产。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性质,可分为公益性资源资产、非公益性资源资产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益性资源资产。按自然资源资产存在的位置特性,可分为原位性自然资源资产和开采性或非原位性自然资源资产。按自然资源资产的作用大小,可分为战略性资源资产和非战略性资源资产。  

  五、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相关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政府市场关系未理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资产管理(确保保值增值)与资源监管(规制市场失灵)混为一谈;有偿使用范围有待扩大,出让方式有待完善等。其次,管理主体不到位,权益未落实。同时,存在着组织架构不合理、效率低下。有时,也会表现为权力分配不合理,央地关系未理顺等。此外,一些问题也会凸显出监督与问责机制不健全。重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轻后期监督管理问题严重;内部监督为主的多元监督体系未建成;责任追究制缺位,处置不力、违法成本低。  

  (二)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对策建议 

  一是在管理依据上,要加快修订完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草原法、森林法等。二是在组织架构上,在中央层面,或在国务院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加强部门综合协调,或成立大的自然资源部甚至资源环境部等。三是在职能定位上,要明确区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能。四是在权力分配上,要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中的责任与权利关系、事权与财权关系,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五是在问责机制上,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多元监督机制;要扩展公众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渠道,完善规范公众参与有关资源资产管理问题的形式,调查、谈判、听证和举报等制度。  

(摘选自“自然资源资产有关法律法规综述与重点解读”网络培训班讲稿)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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