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水利局2012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淮南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3年3月13日至4月18日,对市水利局2012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送达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市水利局主要担负全市水行政管理职责,2012年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及下属市排灌总站等九个二级预算单位组成。2012年实际年度预算4982.05万元,实际执行为5082.28万元,执行率为102.01%。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市水利局2012年年度部门预算收支基本能够遵守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会计处理符合会计法及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真实清楚,会计基础较为规范;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大部分得到了相应整改。但审计也发现了在预算编制与执行、项目实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资源费被用于平衡预算。经查,市水利局2012年部门预算批复中,财政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资源费等水利专项资金收入直接调控40%计320万元,并且在水资源费上缴后形成的专项资金收入中安排了市水政监察支队(全额拨款单位)“人员公用及运行费支出”165万元。以上属于将水利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行为,不符合《安徽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皖价费[2006]160号)第九条及《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也不符合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明确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合理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政策发展方向。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鉴于财政已在预算中安排了其他水利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故此次不作调整预算处理。今后,市水利、财政等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关注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政策的落实,进一步规范资金安排渠道,强化水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意识,合规安排项目支出,避免此类现象的继续存在。
(二)挤占水利专项资金。经查,市水利局局机关2012年末水利专项资金结余451.41万元,被2011年前形成的、难以收回的交通事故66.23万元和前任领导丧事费用5.86万元及出租房电费34.57万元等长期、大量挂帐所挤占,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的规定,由此形成的大量支出挂帐长期未做积极处理,并直接挤占了水利专项资金。市水利局应当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制定应收账项管理制度,分析占用性质、形成原因,分清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清理,或研究后报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处理,或进行资金清收,力控应收款规模,消除大量财务挂帐,归还原资金渠道。
(三)已批复预算项目未能按时实施。2012年年初批复市水利局部门预算中安排了“监测系统维护”项目支出18万元,用于“淮南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后期运行维护,使系统能够发挥效益。经查,当年账面仅发生部分运行费支出。现场查看时也发现该信息系统存在运行基本数据有异常现象,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亟待进行运行维护,同时造成了年度项目预算资金闲置。鉴于2013年3月已启动项目实施,签订了维护合同,市水利局及其责任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尽快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信息系统运行基本数据真实、有效,不断提升水资源管理能力。
(四)无预算支付校庆赞助费。经查,水利局局机关及二级预算单位2012年度预算支出中列支了省水校校庆赞助费5.50万元。该支出事项既无年初批复预算安排,也无年度预算追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鉴于该项支出已用于水利教育事业,且难以追回,此次不作处理。今后,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内容使用资金,不得再发生类似现象。
(五)个别报销发票不合规。经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2012年5月10#凭证报销办公茶叶0.94万元时所附的三张发票及2012年11月13#凭证报销轮胎费0.47万元时所附的一张发票,存在金额不符、开具单位与发票单位不一致等问题。同样,屯头电灌站2012年12月15#凭证报销办公茶叶0.53万元时所附的两张发票,也存在金额不符等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对以上两个单位使用不合规发票报销问题,市水利局应当组织查清具体原因及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同时要按照以上规定,责令经办人员退还原报金额。今后,市水利局及其二级单位应当加强报销票据审核,再发生类似情况,将严肃追究具体经办、审核、审批、监督等各环节责任。
四、审计建议
(一)研析水政政策,进一步增强预算编制合规性。近年来,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措施不断出台。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资源工作十分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已成为政策规定和未来发展方向。建议市政府及其水利、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法律法规,把握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资源费等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厘清资金渠道,在政府预算中予以积极体现,逐步解决与政策规定和发展方向不相符的做法与问题,保证国家政策落在实处。
(二)加大项目监管,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建议市水利局继续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泵站改造等预算安排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监管,层层落实责任,不断进行调度,加强资金统筹,推进工程实施,适时组织验收移交,提高项目运行绩效,保证项目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指导监督,进一步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建议市水利局继续组织财务预算人员开展内部业务培训,加强外部交流;要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制定应收账项管理制度,实行定期清理检查,有效控制应收款规模;要督促下属单位严格遵守国有资产使用、处置及政府采购、税务处理、财务报销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审核,规范会计核算,组织内部审计,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和预算管理水平。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水利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整改。一是争取财政理解和支持,促进上缴的水资源费全额返还,并严格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认真清理核查长期大量挂帐。对多年的资金挂帐,已上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三是严格按照规定,进一步科学安排项目预算,细化项目支出,提高对政策性、临时性变动因素的预见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强化预算的约束性。控制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预算执行率。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根据廉政八项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严格来客接待手续,实行一餐一结和公务卡结算。严格车辆维护费和油料开支审批、审核程序,努力降低油耗。管控预算执行时效,杜绝预算执行滞后和超预算列支有关费用的情况发生;四是要求局本级和下级单位不再发生同性质行为;五是依法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已按审计报告的要求督促相关单位逐一核查报销的不合规发票的具体原因,督促经办人员联系发票开具单位更换合规发票,审查发票记载业务的真实、有效。要求下属单位今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加强报销审核的把关力度,确保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六是加强项目监管,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加大对农饮、小型农田水利、防汛、泵站改造、病险水库等重点水利项目的监督力度,积极研究适合水利工程项目特点和财政部门项目绩效管理相契合的管理方法,落实责任,统筹调度,按期施工,及时验收,全面提高水利项目的社会效益;七是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外部交流,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明年即将实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促进全局加强财务管理,适应财政改革要求,转变思路,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面提升财务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