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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审计结果公告2号

来源:南阳市审计局    时间:2017-09-29    点击量:
   南阳市公安局 2015年度

   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 收支情况 审计 结果

  201 6 年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南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南阳市审计局组成审计组,自2015年3月10日至5月20日,对南阳市公安局及下属单位201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了书面承诺,由其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南阳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南阳市公安局是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副厅级职能部门,经费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其主要职责为: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等工作。

  市公安局内设“四部、一委、八支队”和17个直属派出所,四部分别是警令部、政治部、监督部和警务保障部,一委即市公安局纪委,八支队分别是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犯罪侦查支队、网络安全和技术侦查支队、交通管理支队、监所管理支队、特殊勤务支队,新华、梅溪等17个直属派出所。

  据市公安局提供的2015年度会计资料反映:年初 结余46640514.87元,2015年收入为538620378.58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为521553969.4元,其他资金收入17066409.18元;2015年支出为532059587.87元,年底结余53201305.58元。

  2015年市公安局非税收入为255092979.25元,其中:罚没收入97953153.25元,行政性收费157139826元。

  在此之前市审计局已经对市公安局2015年部分财政资金购置的警用设施进行了专项审计,所以此次审计未涉及局机关及各支队2015年政府采购项目。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

  1.超预算列支14768686.95元

   (1)市财政局宛财预 〔 2015 〕 1号文批复的2015年市公安局全年支出预算数为485552000元,实际2015年支出532059587.87元,扣除人员预增发工资经费等34743700元后,超预算支出11763887.87元。

  (2)市财政局宛财预 〔 2015 〕 1号文批复的2015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维修(护)费预算数为6000000元,实际2015年交警支队维护费列支9004799.08元,超预算支出3004799.08元。

  2. 应作未作收入1091000元

   (1)交警支队2013年3月收交通局转入电子警察设施费1000000元,2010年收省总交警支队奖金31000元,合计1031000元,截止2015年底仍长期挂其他应付款户未转作收入。

  (2)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支队 2015年3月将社旗国库转来干校培训费60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户,截止审计时仍挂账未转作收入。

  3.未及时转作 财政收入 11505445.99元

  2015年市公安局将下属各单位收取的应上缴财政的涉案资金5349146.43 元、 取保候审金2603500元, 共同存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金户,未及时上缴财政,至审计时该账户结余11505445.99元(含以前年度结余)。

  4.应缴未缴财政资金56845元

  (1)经延伸部分派出所并抽查部分案卷后发现:有关赌博案卷中询问笔录中显示有赌资,却未见收缴记录清单,也未见涉案赌资上缴非税的票据,涉案赌资去向不明,其中:高新派出所6810元,新华派出所9635元,梅溪派出所3200元,合计19645元。

  (2)经延伸部分派出所并抽查部分案卷后发现:个别案卷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罚款未见犯罪嫌疑人缴纳其罚款的非税票据或其他凭据,原因不明,其中:高新派出所3000元,新华派出所15300元,梅溪派出所18900 元,合计37200元。

  5. 私存私放交通设施损毁赔偿金和事故损害赔偿代管金1821027.08元

  (1) 根据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设施损毁赔偿清单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交警支队共收取道路交通设施损毁赔偿金 1126527.08 元,其中:光武事故组253576.75元,长江事故组200250.33元,独山事故组549100元,双铺事故组123600元。光武组和长江组将资金存在内勤个人开设的银行卡账户上,独山组和双铺组将资金以现金形式存放,均未上缴非税专户,未纳入单位法定账目统一核算,形成了账外资金。至2016年4月13日审计时才将资金上缴非税专户,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不明,脱离了正常的财务监管。

   (2)据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内勤提供的2015年事故损害赔偿代管金及清单显示,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共收到交通事故赔偿金现金4636750元(其中:一大队430000元,二大队4206750元),受损方支取走赔偿金3942250元(其中:一大队400000元,二大队3542250元),截止2016年3月底代管金现金结余 694500元 (其中:一大队30000元,二大队664500元)。该款项由两个大队内勤以现金形式保管,未上缴非税专户,未纳入单位法定账目统一核算,形成账外资金。

   6.向下属企业摊派费用66005元

   2015年交警支队事故一大队、二大队使用发票在橄榄公司停车场报销费用66005元。

   7.扩大范围支出1749204元

   (1)交警支队2015年 在项目支出中列支伙食费、副食费等合计1181955.74元 , 其中伙食费985154.46元,液化气费159289.78元,副食费57489.7元; 2015年在项目支出交管辅助人员加班费57200元; 交警支队车驾管大队2015年在项目支出中列支行政大厅人员午餐交通费25842元。

  (2)市公安局监管支队2015年8月在项目支出中支5-7月份保安员工资82500元;在2015年12月在项目支出中支禁毒所临时工工资12600元。

  (3)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015年在项目支出中列支警犬基地临时工工资共计67050元;市公安局刑警支队2015年6月在项目支出(公安局-基层所队业务办案经费)中列支车辆购置税10194元,且该项支出未取得票据。

  (4)市公安局训练支队2015年支出电费157819.33元,这些支出中包含有训练支队家属院电费及训练支队门面房电费。

  (5)经抽查,市保安公司2015年在账面列支大额购置酒、茶叶、土特产等6笔共计154043.8元。

   8.使用不合规票据列支882350元

   (1)经对市保安公司列支的发票进行抽查 后发现,5笔事项中的餐饮业发票、汽车修理发票等共计61950元发票不 真实。

   (2)市保安公司2015年5月收到桐柏县农村信用社转让的6辆运钞车价值820400元,后附桐柏县农村信用社收款收据,未提供正规发票。

  (二)挪用专项资金 10561434.24元

  市交警支队2013年至2015年共收到财政拨付交警支队交通指挥大楼及考场搬迁建设经费20272285.12元,其中用于检测线办公楼建设、设备购置等方面共支出10561434.24元。

   (三)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1. 政企不分,产权不清

   经查,公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和白河驾校俩单位已经推向市场,和其他民办检测线、驾校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公安局及交警支队也口头解释两单位已进行改制,但审计期间未提供出来改制时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清产核资报告及资产产权界定等有关资料,根据俩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至审计时两单位实际运行情况如下:

   (1)市公安局机动车检测中心2014年9月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改制,并成立了白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但改制并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实际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白河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和市公安局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中心现实际仍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管;市公安局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中心账户负责缴纳职工“四险一金”,白河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账户负责核算经营收支;白河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及员工均为市公安局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中心在编职工, 法人代表为马凡峰,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自然人股东为孙斌、王洪欣、时宏伟、贾新军等6人,首期出资额为各20万元,出资日期为2014年8月21日, 公司章程反映的出资情况实际并不到位,公司资产负债表反映实收资本为零,实际为虚假出资。

  市公安机动车检测中心迁建项目在原公安驾驶员培训中心用地上建设,占用的是国有土地,并且交警支队2013年至2015年使用财政资金共对检测中心投入1056.22万元,其中:一标段为机动车检测车间228.43万元,二标段为检测业务大厅467.88万元,三标段为考场设备266.8万元,检测线业务大厅装修93.09万元。

   (2)市公安局驾驶员考练中心为市交警支队二级单位,于2000年成立白河驾校,实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工商部门有注册登记,也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且事业单位登记的法人为交警支队在职人员,并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管。

   白河驾校向财政投资新建的白河考场(总投资28880000元)中出资16250000元;另一方面经实地查看,白河驾校无偿占用白河考场办公场所和训练场地,未见占用国有资产合同,白河驾校也未向交警支队上缴任何使用费或租赁费,双方产权不清。

   2.无依据接受捐赠车辆 1355300元

   (1)新华派出所2015年 12月接受宛城区综治委无偿捐赠价值170000元的大众轿车一辆及价值143000元的现代轿车一辆。

   (2)市公安局高速支队 2015年12月,补记豫R0682警等29台车的固定资产242000元(由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书),该29台车由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各分公司、许平南高速公司等单位在以前年度无偿赠与。

  3.项目超概算 16880000元 未经审批

   白河考场改扩建项目2011年9月由发改委宛发改投资 〔 2011 〕 568号文批复,项目批准总投资12000000元,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经查,实际该项目2013年12月开始建设,实际总投资28880000元(其中:交警支队投资12630000元,白河驾校投资16250000元),项目超概算16880000元,未见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4. 项目未办理竣工决算已投入使用

   白河考场改扩建项目于2014年3月完工,实际总投资28880000元(其中:交警支队投资12630000元,白河驾校投资16250000元),现已投入使用,至审计时工程项目及考场设备等支出的账目仍未到财务部门核销,也未经过政府部门审计并出具决算报告就已投入使用。

  (四)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1. 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34309146.43元

   (1)2015年市公安局机关共收到专项资金140601079.86元,其中办案经费、维稳经费等28960000元,未分项目单独核算,与基本支出混合使用,相互挤占,不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

   (2)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金户截止审计时余额为11505445.99元 (含以前年度结余) ,其中5349146.43 元涉案资金所涉及资金的名称、性质、依据不详,未按收费项目单独分项核算。

  2. 往来款项长期未及时清理

   (1) 截止2015年12月底,市公安局预付账款中三年以上工程预付款、预付单位款2934926.8元未及时清理。

   (2)截止2015年底,市公安局暂存款中三年以上预付单位款53597元未及时清理。

   (3)截止2015年底,市交警支队暂付款中一年以上工程暂付款、暂付单位款等29486266.22元未及时清理。

   (4)截止2015年底,橄榄公司停车场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上年结转1272814.90元,其中500000元为橄榄公司交通设施厂借款,其余772814.90元明细不详,继续结转下年,未及时清理。

   3. 支出手续不完善3022929.9元

  2015年橄榄公司设施厂代市公安局支付费用2682290.9元,代市交警支队支付费用340639元,未附支出明细及正规发票。

  (五)低价出租房屋

  市公安局位于范蠡路“民警之家”门面房共计31间,由市公安局委托橄榄实业有限公司交通安全设施厂代收房租(挂其他应付款)缴入非税专户后,再由财政核拨市公安局支出。2011年7月26日,橄榄实业公司与承租方乔笑寒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中29间门面房(1206平方米),地下室176平方米租赁给乔笑寒,年租金250000元(门面房每年每平方200元,地下室每年每平方50元),合同签约后即时生效,有效期限至2016年8月1日,并约定: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2012年5月21日,由时任橄榄实业公司负责人张德良签字批准:“因门面房产权,民警之家退休民警对租赁有异议,故承租期向后推迟8个月从2012年4月1日起始”。 该门面房租赁存在以下问题:经调查,该处门面房签约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门面房市场租赁价格,该处门面房由乔笑寒租赁后转租给华实租车天山路店、润家地产范蠡路店等23家商户,从中赚取利润,该地段对外出租价格为每平方米每年900元左右,承租方承租后再分割出租,年赚取利润大约800000元左右。

  (六)公职人员在企业任职且领取报酬414633元

  经对公安局在编人员编制册和市保安公司提供的公司领导名单及工资奖金发放表比对后发现:刘秀春为市公安局机关行政在编人员,却在市保安公司任副总经理;郭家锡、陶振平、周珍生、田志武、马兴、杨伟、杜玉泉均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政在编人员,在市保安公司分别任副总经理;李晓红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政在编人员,在市保安公司培训学校任校长。以上人员2015年在保安公司领取加班补助、绩效奖等414633元。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问题

  1.经实地查看发现,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将院内一栋四层楼房出租给个人用于开办宾馆(金盾商务)、对外经营,该楼房为监管支队建设。审计期间,监管支队未能提供与宾馆经营者所签订租房合同,在监管支队提供的会计资料上也未见宾馆上缴相关收入,造成国有资产应有收益流失。

   针对此问题,监管支队应引起重视,立即纠正,按照行政单位用房出租规定执行,经批准后可以出租的,签订合法合规的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确保国有资产应得收益。

  2 . 训练支队对门面房的出租管理不善,水电费由支队承担。

   3.市保安公司记账凭证后所附大量原始凭证单据上无经办人签字,无事由,只在将大量不同人经手的原始单据归集到一起的结算单上有经办、财务、分管领导及领导的签批,看不到经济事项的明细和原始痕迹,无法证实经济事项的真实性。

   4.高速支队 2015年4月4号凭证显示,列支民警食堂伙食费9572.80元,后附食堂购物清单右下角值班领导签名笔迹为同一人,1月11日——15日刘佳、姜茜、关小娟、曾红梅在此期间出现不同笔迹。

   5.市公安局在职人员刘秀春、郭家锡、田志武、杨伟、马兴、周振生、杜玉泉、陶振平8人使用市保安公司的车辆,且这些车辆的费用都由市保安公司负担。

   三、审计建议

  1.市公安局应加强预算管理工作。在编制上,要加强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足额反映各类收支活动,细化项目预算编制和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避免挤占挪用和超预算支出的现象发生,杜绝在其他单位列支费用及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的发生;

  2.市公安局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加强财经法规的学习,提高财经法纪观念,认真贯彻执行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各项收入。

  3. 市交警支队应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认真履行工程项目的勘察、施工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等手续,及时进行建设资金的决算、核销,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等一切事宜,确保项目建设的合法性,防止损失和浪费。

  4.市公安局应加强 对基层派出所食堂的管理及差旅费、接待费支出的管理,据实列支,完善支出票据, 严格审批报销手续,按规定标准列支, 避免白条列支等现象,确保支出的真实性。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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