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资金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审农发[2012]57号)统一安排部署和十审农通[2012]67号审计通知书要求,十堰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2年10月17日至12月20日,对竹山县中小河流域治理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进行了审计,并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竹山县财政局、水务局、项目中标企业等单位提供了项目资料、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了书面承诺。十堰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苦桃河流域治理项目
省水利厅《关于竹山县苦桃河流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鄂水利水复[2010]85号)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为2996.6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苦桃河东川段河堤2920米,整治疏挖涧沟河道3392米,新建排涝泵站、排水涵闸各一座。
财政部、水利部核定总投资2036万元,下达资金计划193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51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138万元、县级财政地方债券转贷资金288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拨付到竹山县水务局苦桃河小流域治理项目部。项目部共支付工程款1700万元,列支待摊投资240.60万元(建设单位管理费59.69万元、勘测设计费112.51万元、监理费35.65万元、评审费9.42万元、绿化费10万元、工程检测验收等费用13.33万元)。
苦桃河流域治理项目中标单位为竹山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山水利水电公司”),中标价为1304.90万元,项目经理为吴庆海。设计单位为竹山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水电设计院”),设计费用102.51万元,已支付50万元;监理单位为水利部丹江口水利枢纽管理局建设监理中心,监理费35.65万元,已支付35.65万元。
(二)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第三批重点县专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鄂水利复[2011]718号)批复竹山县2011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为2977.7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水窖120口;新建提水泵站12座;改造提水泵站8座;新建拦水堰2处,改造拦水堰6处;建成管道输水灌溉面积10028亩,微喷灌10267亩。
资金总来源27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50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80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400万元。截止审计时已拨付项目单位资金2572万元,预留工程质保金128万元。
2011年小农水项目中标单位一标段为竹山水利水电公司,中标价为892.97元,项目经理为沈彦波;二标段为湖北浩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川公司”),中标价为537.21万元,项目经理为钟光林;三标段为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中标价为417.26元,项目经理为容强;政府采购物资中标单位为宜昌宜硕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硕公司”),中标不超过700万元管材及设备。设计单位为竹山水电设计院和武汉沃索恩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55万元,已支付55万元;监理单位为丹江口汉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23万元,已支付23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竹山县人民政府为此次审计提供的资料基本真实完整。竹山县苦桃河流域治理项目的实施,共防护耕地1245.93亩,防护房屋面积12978.50平方米,保护居住人口543人,同时竹山县将该项目防洪堤的兴建与地区农田农业综合开发有机结合,形成了灌排无忧的水利基础设施,有效保护浇灌了100亩高标准全日光苗圃大棚和300亩蔬菜日光大棚,既美化了区域环境,又改善了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对推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竹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共涉及溢水、麻家渡、宝丰3个乡镇17个村20295亩土地,通过项目实施,水利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拓展农业生产生活环境容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机会、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农民学习新型实用技术和发展新产业,推动项目地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生产平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审计发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竹山县也还存在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未完成工程投资,设计未实施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存在围标、串标,违法转包,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等问题。[Page]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未完成工程概算投资231.94万元。
国家财政部水利部核定苦桃河流域治理工程总投资2036万元,经审核,该项目审定工程直接投资为1804.06万元,未完成工程概算投资231.94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第四条“在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批准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规定,竹山县人民政府应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原概算审批部门对工程概算投资总额予以相应调整。
(二)工程设计未实行招投标102.51万元,借用资质设计4.2万元。
苦桃河流域治理工程项目部未实行招投标,直接与竹山水电设计院签订苦桃河流域治理工程设计合同,合同设计金额达102.51万元,目前已支付设计费50万元;同时该院为此项目支付鄂西北工程勘察总公司地勘设计费用4.2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68号)第六条“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鄂西北工程勘察总公司获取的非法收入4.2万元予以没收,缴入竹山县财政。
(三)挤占挪用项目资金23.41万元。
1、苦桃河流域治理工程概算批复独立费用227.19万元,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99.90万元、勘测设计费用102.51万元、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24.78万元,实际列支独立费用240.60万元,超概算独立费用13.41万元,招待费超支30.01万元。
2、2010年2月1日,竹山县水务局将非工程性支出10万元,以购砂石款名义列入建安工程投资。
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第139号)“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各地区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规定, 竹山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水务局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纠正上述超概算列支独立费用的问题,对挤列工程成本10万元予以收缴,缴入竹山县财政。[Page]
(四)工程违法转包,涉及投资额1687.31万元。
1、苦桃河流域治理工程中标单位为竹山水利水电公司,项目经理为吴庆海,中标价为1304.90万元。经调查,竹山水利水电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给谭某、夏某等实施,并约定收取谭某5%的项目管理费。该工程现场实际施工负责人为谭某(竹山县华厦建安工程公司职工,承包苦桃河流域治理防洪堤工程)和夏某(竹山县广播电视局在职职工,承包苦桃河流域治理高排渠工程)。工程投标时,谭某代表郧县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投标,刘某代表竹山水利水电公司投标,杨某代表竹溪县水利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投标。领取招标文件时,竹溪县水利工程水电工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田某帮谭某代领郧县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上述单位和人员相互串联投标、围标。
2、新大地公司在收到竹山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拨付237.49万元工程款后,直接转付给曾某(宜硕公司法人代表)110万元、陈某(宜硕公司授权委托人,代表宜硕公司投标竹山县高效节水管材、管件政府采购)99.80万元,共计209.80万元。另外将中标工程量交由宜硕公司直接实施结算144.9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机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竹山水利水电公司处以中标金额10‰罚款计款13.05万元,对新大地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对宜硕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以上共计28.05万元缴入竹山县财政。
(五)高估冒算多计工程款230.56万元。
苦桃河流域治理项目报审工程总造价2010.11万元,审定工程总造价1804.06万元,审减工程总投资206.05万元,其中:防洪堤工程审减196.86万元、高排渠工程审减9.19万元;小农水建设项目报审工程总投资2767.28万元,审计核定工程总投资2742.78万元,审减工程总投资24.50万元,其中:一标段工程审减13.56万元、二标段工程审减8.48万元、管材采购及安装工程审减2.46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四)虚列投资完成额”、《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之规定,决定对多结算工程款项由项目建设单位予以扣减,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进行整改,并接受跟踪审计监督。
(六)财务管理不规范。
浩川公司截止审计时止,未能完整提供中标项目真实、全面的财务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浩川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缴入竹山县财政,并接受跟踪审计监督。[Page]
四、审计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使用水利建设资金,发挥项目预期效益。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等相关制度。严禁非法转包、分包,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在水利设施管护上实行“属地管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切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人,保护好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设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竹山县政府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局。
十堰市审计局
2013年2月19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