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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商用车动力总成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审计结果公告

来源:    时间:2017-09-29    点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法[2007]106号)文件规定,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3月1日,对东风商用车动力总成项目建设协调服务指挥部(以下简称动力指挥部)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了跟踪审计,并延伸调查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动力指挥部按照审计要求,向审计组提供了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本次审计未含全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情况,审计机关的审计是在动力指挥部提供有关资料基础上进行的,审计情况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该项目由市城投公司融资采用BT模式建设开发,BT建设投资方为东风设计院有限公司,动力指挥部是临时组建机构,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市财政局、张湾区人民政府三家业主单位管理,动力指挥部主要负责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工程管理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十堰工业园区项目B园,山地整理涉及张湾区辖区内两个街道办事处8个村、社区,即红卫街办炉子村、曾家村、石桥村、王湾社区、界牌社区和花果街办丁家村、茶店村、大路村。截止2012年12月开发征用土地4 326 53亩,其中征用菜地1 676 84亩,旱地301 85亩,林地1 708 56亩,果园448 97亩,建设用地116 07亩,鱼塘7 424亩,迁坟4 628 座,房屋拆迁637户,目前工程已竣工。

  截止2012年12月底,动力指挥部收到征地拆迁资金共计232 497 000元,其中:城投公司拨款232 300 000元, 区民政局拨拆迁户春节慰问款197 000元。

  专款支出160 818 887 05元,待摊投资69 419 199 16元,其他应收款1 862 400元。

  应付补偿款10 188 362 19元,其他应付款359 500元。银行存款余额396 513 79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情况表明:动力指挥部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在土地征用、安置拆迁、施工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提供的会计资料能基本反映项目建设的财务状况。但是,审计中也发现征地拆迁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截留、挪用“清表费”和超概算支付林地预付款共计945 000元

  1. 截留、挪用清表费425 000元

  2010年12月28日经逐级审批,动力指挥部收到市城投公司拨入清表费总计1 155 000元,然后下拨各街办村开展清表工作(清表费是指山地整理期间人工对山体、地面和地下的杂物进行清理和夯实工作),各街办、村实际支出清表费730 000元,剩余425 000元作为本单位经费收入挂账处理,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

  其中:(1)红卫街办收到清表费250 000元,未发生清表事项,该单位将清表费作为拨入经费入账。(2)红卫街办炉子村收到清表费110 000元,实际支出清表费80 000元,结余30 000元。(3)红卫街办曾家村收到清表费90 000元,实际支出清山费35 000元,结余55 000元。(4)花果街办收到清表费50 000元,结余50 000元挂账,未发生清表事项。(5)花果街办丁家村收到清表费30 000元,实际支出清表费10 000元,结余20 000元作补助收入入账。(6)花果街办茶店村收到清表费20 000元,结余20 000元挂账,未发生清表事项。

  2. 超概算支付工程项目资金 500 000元

  动力指挥部2011年9月拨王湾社区林地占用预付款500 000元,审计查实,王湾社区实际未发生有关联的费用,而是将此笔款项作为单位经费挂账使用。

  3.挪用项目资金20 000元

  2012年12月动力指挥部以治安巡逻工作经费名义,用汽油等票据核销支付给杨平个人账户20 000元。

  以上违反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和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以及第二十三条“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由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Page]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对各街办、村截留清表费425 000元问题,考虑到拆迁工作前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费用较多,决定对红卫街办炉子村结余的清表费30 000元,曾家村结余的清表费55 000元全额追回,收缴财政。收缴花果街办丁家村结余的清表费10 000元,收缴茶店村结余的清表费10 000元,上缴财政。

  决定对动力指挥部超概算拨付王湾社区林地预付款500 000元问题,全额追回,收缴财政。

  决定对杨平违规报销的巡逻费20 000元问题,责令退还原单位。

  (二)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柴山补偿、房屋拆迁、迁坟等补偿合计1 402 000元

  1.超范围无依据发放柴山补助563 000元

  审计查实,红卫街办炉子村和曾家村违反规定,未经上级批准,超范围无政策依据,擅自按常住人口每人500元,非常住每户500元的标准发放柴山补偿费,总计563 000元,其中:炉子村合计467 000元,曾家村合计96 000元。

  2.超标准发放拆迁奖励453 000元

  按照相关拆迁补偿标准每户补偿上限为2 000元,然而红卫街办炉子村和曾家村未经上级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每户3 500元,发放拆迁补偿费总计1 208 000元,其中:炉子村合计1 078 500元;超标准400 500元,曾家村129 500元,超标准52 500元。

  3.未按标准发放水井补偿100 000元

  石桥村于2012年10月25日发放水井补偿100 000元,标准为100/米,合计16户,水井25个,实际以每户4 000元包干发放,未见实物调查标准。

  4.超标准发放迁坟补偿286 000元

  (1)石桥村于2012年10月未按照迁坟实物调查标准核发迁坟补偿95 200元,其中吴有林实物调查6座,补偿标准700/座,实际补偿7座,多补700元,袁学云实际调查7座,实际补偿13座,多补4 200元。截止审计日账面迁坟补偿款结余90 300元。(2)炉子村李经师多发1 800元,赵辉义多发1 400元,(3)丁家村截止审计日迁坟补偿款结余7 500元,(4)茶店村超标准发放迁坟补偿共计278 500元,其中2012年3月超标准发放13户(50座坟)迁坟补偿合计10 000元,2012年11月以每户1 200的标准发放67户(537座坟)迁坟补偿,每户超500元,超标准发放迁坟补偿合计268 500元。

  上述作法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和《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07〕106号)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之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责令改正,要求市财政和市城投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Page]

  (三)无依据滥发加班、奖励费用合计439 800元

  1.截止2012年12月动力指挥部发放工作人员加班补助合计307 600元,未见实际考勤记录。

  2.红卫街办炉子村开展征迁工作过程中,未据实按加班日无标准发放加班补助合计126 700元。如:2010年10月19日发放加班费70 000元,每人2 000元,合计35人,未见加班考勤记录。

  3.红卫街办曾家村无依据发放加班费、奖励款合计55 000元,如2010年12月30日发放工作人员奖励款38 000元,合计25人,人均2 000元。

  上述作法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滥发钱物和赠送礼品的通知》(国发[1998]54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在平日或中秋、元旦、国庆、春节等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不准随意扩大补贴、津贴标准及范围或提高标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上述问题应立即纠正,制定标准,完善手续,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决定对红卫街办炉子村未据实、无标准滥发加班补助问题,给予20 000元罚款。

  四、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

  (一)为了加强政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规范资金用途,减少损失浪费,节约项目建设成本,各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要认真履行职责,一是对各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关注民生,及时兑付村民。二是对红卫街办炉子村借用项目资金建设村级工业园情况,在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收益分配等方面要强化管理,账务公开透明,同时补充完善有关工程预决算手续,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逐步归还资金原渠道。

  (二)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征地补偿文件精神,增强自觉执行财经纪律意识,对各街办、村无政策依据,超标准发放柴山、拆迁补偿等问题,应立即纠正,不得擅自出台补偿标准和范围,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本着“集约、节约”的原则,控制项目管理费中列支的额度,厉行节约,项目业主单位、各街办、村在开展后续征迁安置工作中,应提高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意识,公开、合理、合规、据实审批兑付有关费用,切实压缩减少业务招待费的开支。

  审计机关将于2013年10月对上述整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进行整改检查。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东风商用车动力总成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十堰市审计局

  2013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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