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茂时育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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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云津大厦20楼
云南茂时育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2月22日,我厅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监管工作专题报告》(专报〔2016〕年21号)的通报,对你公司在负责运维云南省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卷烟厂在线监测设备期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CEMS监控系统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实,确认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工控机内历史数据存储不完整,2016年8月30日至9月27日期间无日数据报表,有较多为0或恒定数值;二是伴热管温度过低,温控设置显示为100℃,伴热管实际温控显示为87℃;三是分析仪过滤器未安装滤芯,SO2、NO量程设置过大,不符合量程设置国家技术规范;四是分析仪未安装氮氧化物转换器,数据采集传输仪上修正系数设置为1.34,只传输NO数据,未向省监控平台传输NO2数据;五是现场通空气试验O2含量未能达到21%,分析仪O2显示为16.28%,存在较大偏差,现场排查为氧分析仪设备故障。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监管工作专题报告》(专报〔2016〕年21号)、《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锅炉烟气在线监测、中水外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全年维护、维修项目合同》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7年1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7年1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7〕06号)、我厅2017年1月1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我厅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4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