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博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东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381100019376
组织机构代码:05467732-4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特色工业园区凤凰山循环经济基地
宣威市博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6月11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产生的飞灰(危废代码:HW31-322-001-31)和废机油属危险废物,均未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二是贮存飞灰和废机油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三是你公司于2014年分24车次将1196.42吨飞灰外售给马龙县鹏泉锌厂,均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四是煤气发生炉脱硫装置循环水长期未添加石灰,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测试循环水,显示为强酸性;五是煤气发生炉脱硫循环池和污水处理站共有5处外排口通向雨水沟,雨水沟通向厂区外环境,进入盘龙河。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5年7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我厅提交了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经我厅审查,认为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7月1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18号)、2015年7月23日《送达回证》、2015年7月21日《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凤凰钢铁有限公司关于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凤钢字〔2015〕11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
其中,对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的行为罚款3万元,对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罚款3万元,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罚款3万元,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装置的行为罚款3万元,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罚款3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