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900000004115
组织机构代码:21869088-4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州经济开发区上登工业区
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10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4#窑窑尾烟气在线连续监测数据显示,8月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均值NOX超标9天;二是机修废油共190余桶露天堆存于厂区5个堆存点(4、5、6#水泥磨房旁、3#窑头旁、1#窑中岗位值班室旁、原煤堆场仓库附近、1#窑尾电除尘器旁),1#窑中岗位值班室旁废机油泼洒严重,5个堆存点均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向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三是你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将14桶废机油出售给大理顺兴经贸有限公司,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大理顺兴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5年12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我厅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经我厅审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鉴于你公司已基本完成整改,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12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40号)、2015年12月10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5年12月14日《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红滇水司〔2015〕98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260,000);
其中,对超标排放NOX的行为罚款5万元;对危险废物堆场无“三防”措施的行为罚款5万元;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罚款3万元;对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罚款3万元;对将危险废物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大理顺兴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罚款5万元;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罚款5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