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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 云环罚字〔2016〕01号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飞云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29000001540

  组织机构代码:69565277-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

  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17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你公司褐煤清洁煤气化、液化天然气、煤焦油加工及合成油和汽热电联产四个项目自2014年4月4日试生产至今,已超期试生产1年2个月;二是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长期违法排污,导致异味扰民问题长期存在;三是你公司锅炉烟气旁路挡板开启约50%,部分烟气未进入脱硫塔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同时鉴于试生产已超过1年,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环函〔2007〕112号)中规定:对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6年3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于2016年3月28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请求省环保厅减轻处罚的请示》,请求免除或减轻经济处罚。经我厅审查认为,我厅在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你公司的实际困难,对你公司的处罚均未适用处罚上限。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6年3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6〕01号)、2016年3月22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6年3月28日《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省环保厅减轻处罚的请示》(先化公司发〔2016〕45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其中,对“超期试生产”的行为罚款5万元,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的行为罚款15万元,对锅炉烟气擅自通过旁路排放的行为罚款5万元;

  (二)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厅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厅备案之日起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法规稽查科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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