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正云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00100105786
组织机构代码:76388721-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高仓村
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8月11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一是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长期停运,现场检查时,无法查阅到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记录;二是飞灰固化车间内飞灰和废机油暂存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三是焚烧垃圾飞灰处置方式由水泥固化变更为加水搅拌,袋装堆存转运,未办理变更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5年12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我厅提交了《整改报告》对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做了汇报,经我厅审查你公司整改情况,已在下达听证告知书时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减免。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12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39号)、2015年12月7日《送达回证》、你公司2015年9月7日《关于“昆明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存在问题整改”的报告》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之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问题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二)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