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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水县康南硅业有限公司) 云环罚字〔2015〕31号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泸水县康南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方春

  营业执照注册号:533321100003286

  组织机构代码:66552756-0

  地址:泸水县老窝乡分水岭

  泸水县康南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14日,我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一是公司1号、2号、3号(12500KVA)矿热电炉自2008年陆续建成投产至今,均未办理报批试生产及环保验收手续;二是公司两台矿热电炉未按环评批复“采取措施减少排放”的要求采取有效除尘措施,捣炉过程中导致车间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三是公司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5年9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任何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9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5〕31号)、2015年9月2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之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二)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

  其中,对矿热电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的行为罚款5万元;对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罚款3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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