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4 年 12 月 16 日,现场检查发现,腾冲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1# 、 2# 矿热电炉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 1#12500KVA 矿热电炉收尘风机损坏、 2#12500KVA 矿热电炉除尘布袋破损导致部分烟尘向外环境排放,且未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腾冲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1#12500KVA 、 3#12500KVA 矿热电炉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于 2010 年 4 月将 1#8000KVA 矿热电炉改扩建为 12500KVA 并投入使用、于 2010 年 11 月建成 3#12500KVA 矿热电炉并投入使用。
一、 2014 年 12 月 27 日,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腾冲县环保局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违改字〔 2014 〕 29 号),要求巨鑫公司立即排除除尘设施故障并恢复正常运行、完成厂区原料堆存规范、减少厂区扬尘等六个方面整改。经腾冲县环保局检查,该公司 1# 、 2# 矿热电炉除尘设施已更换、风机已修复并正常运行。其余项目,正在整改中;
二、针对赵亮同志《关于腾冲县巨鑫硅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相关问题的询问函》,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将调查处理有关情况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书面函复投诉人赵亮同志;
三、针对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1# 、 2# 矿热电炉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省环境监察总队已立案,并于 2 月 3 日就其环境违法问题约谈了巨鑫公司负责人。 2015 年 3 月 18 日,省环境保护厅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环罚字〔 2015 〕 06 号),责令巨鑫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 50000.00 )。该公司已于 3 月 23 日已缴纳罚款;
四、针对巨鑫硅业有限公司 1# 矿热电炉改扩建项目、新建 3# 矿热电炉项目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15 年 4 月 8 日,保山市环境保护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环罚字〔 2015 〕 02 号),责令巨鑫公司 1# 、 3# 矿热电炉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 100000.00 )。
省环境监察总队将继续督促保山市环境保护局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督促腾冲巨鑫硅业有限公司整改到位,做到合规生产,消除污染隐患,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