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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严查生态保护区涉土涉矿违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时间:2017-09-30    点击量:
  日前,山东省济宁市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严肃查处各市(县、区)生态保护区内涉土涉矿违法行为。济宁市明确,对本辖区的重大污染企业和生态保护区内已经形成违法占地(采矿)事实的,坚决立案查处,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生态保护区内的“小乱散污”企业及采矿行为,坚决拆除、清理现场,恢复原貌。

  同时,严格执法监管。对本辖区的重大污染企业和生态保护区内尚未形成违法占用(采矿)事实的,严格执法监管,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采矿行为),督促坚决拆除(清理采矿现场)恢复原貌,防止形成新的违法用地(采矿)问题。

  认真履职尽责。济宁市强调,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开展查处整改工作。集中组织对拆除现场进行清理并退还、复绿;对撤销、关停的违法勘查、开采矿区,组织撤离设备、恢复原貌;对经依法查处制止无效的,对照部门职责,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进行专题书面报告。

  此外,济宁市将对生态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采矿)“散乱污”企业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对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审核查处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结案等情况;对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立即进行立案查处;落实经常性执法巡查监控,防止死灰复燃。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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