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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五华县非法毁林盗采稀土案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时间:2017-09-30    点击量:
  一、基本情况

  张某兴于2007年6月至2010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五华县棉洋镇竹坑村租赁“塘肚里”地籍编码1号、2号、3号的山地,擅自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矿。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稀土矿面积累计27.2亩。期间,张某兴雇请朱某卫负责看水、抽水、泥池里放肥料等,协助张某兴在林地上非法开采稀土矿。

  二、处理结果

  2011年7月27日,五华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兴、朱某卫等进行公开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主犯张某兴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处从犯朱某卫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三、案情评析

  近年来,我省非法采矿活动呈上升趋势,大部分违法采矿行为都属于个人非法采矿,其特点是开采时间短、投入成本低、获取利润大、机动性强等特点,仅仅依靠现有的《矿产管理法》,虽然能迅速制止非法采矿行为,但是由于调查、取证、鉴定、移交司法机关工作过程中耗时较长,无法及时有效打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采矿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广东省政府高度重视,通过深入调研,广东省国土厅和广东省林业局于2010年12月8日联合下发了《查处林地资源违法案件协调配合及执法联动规定(暂行)》(粤国土资执法发〔2010〕702号,下称《联动规定》)。《联动规定》的出台整合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及广东省森林公安局相关资源,并充分利用《森林法》和《刑法》,针对对非法采矿鉴定时间长、困难大的不足的情况,与森林公安机关机关建立协调配合及执法联动,用准用足法律,对非法毁林采矿当事人的毁林行为进行快侦快捕,有力的打击了非法开采矿行为。

  另外,为进一步推进《联动规定》的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广东省林业局于2011年7月15日再次联合下发了《广东省打击非法毁林勘查采矿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粤国土资执法发〔2011〕155号)。运用2010年度矿产卫片监测工作成果,根据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稀土、陶瓷土、煤矿、石矿等矿产开发中涉及毁林和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加强协调配合,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维护矿产和林地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实现从一家监管到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根本性转变。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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