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实施意见》出台有怎样的背景?
答: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做出了新部署。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强调“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随着被誉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正式实施,加强监管执法,保证法律得到严格实施,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环境法治的首要任务。
二是深化改革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国务院多次强调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是重要内容。我省于2014年7月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按照能放则放、属地审批与管理的原则,大幅下放审批制度,由此环境执法面临的任务与压力进一步增大,对环境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新要求。
三是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安全有了新期待。我省作为经济先发省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愈加突出,环境风险高危、群众诉求高涨、环境违法行为高发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为更好地适应全社会对环境监管执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亟需出台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具体措施,体现我省打造环境监管最严省份的勇气和信心。
2、问:《实施意见》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实施意见》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一是保持环保执法高压严打态势。按照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开展各类环境执法行动,保持执法高压常态化,重点排查整治大气污染企业、重污染行业企业、涉重金属排放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永久基本农田等存在的环境问题。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是加大处罚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将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明确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对环保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执法决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应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三是加大综合惩治力度。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涉嫌环境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
3、问:《实施意见》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机制体制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实施意见》重点从当前基层面临的问题出发,结合全省体制机制改革方向,就理顺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作出了具体部署。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还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工作领导责任和各方职责。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监管履责的监督,要求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是完善环境监管机制。重点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管机制建设。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将三产企业、建筑工地、生活娱乐噪声、垃圾和秸秆禁烧等环境监管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推进网格化监管,由当地政府牵头具体的环保网格化监管方案,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所需的环境监管人员力量和执法装备。
三是厘清各方监管职责。由于目前尚无全面、法律约束力强的环保监管职责规定,省政府将研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关责任规定,厘清各相关部门环保监管职责,切实形成合力,同时也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管理责任,认真梳理并明文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
4、问:《实施意见》在解决当前环境突出问题方面有哪些具体部署?
答:《实施意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行业特点,确定由地方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四项具体行动,切实解决一批当前环境突出问题。
一是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于2015年底前,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开展大排查,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监管薄弱环节,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完成污染治理,消除监管盲点,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二是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要求各地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并要求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这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清理、废除工作。
三是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当前,全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违规问题仍然较多,亟需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清理行动。《实施意见》明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辖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四是整顿规范低小散企业环境行为。全省目前有许多县(市、区)仍然存在低小散企业或加工作坊,这些企业或加工作坊无相应污染防治设施,附近群众投诉不断又难以解决,且流动性很强,打击取缔难,环境污染隐患很大。为此,我省在国家工作部署基础上,增加了此项工作,要求各市、县政府组织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全面实施规范管理。清理整顿工作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