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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7-09-26    点击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我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68号令)和《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对 2009年2月18日印发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宁国土资发〔2009〕63号) 进行了修订完善 ,并于2017年3月6日 重新 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宁国土资规发〔2017〕1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

  《细则》共十九条,本次改进和优化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对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二是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

  三是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也不再作为申报要件;但在预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查询核实,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

  四是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不再作为申报要件;但在预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等。

  五是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对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需开展踏勘论证并取得有用地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踏勘论证意见。

  六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由两年修改为三年。

  七是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改进和优化后的亮点是:

  一是简化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对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进行说明,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

  二是调整项目建设依据,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产业政策的文件。

  三是简化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仅要求提供规划修改方案,不再要求提交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等材料。

  四是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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