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 | 创建日期: | 2017-12-12 |
【主要问题类型】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或公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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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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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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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政府有关草原火灾伤亡人员及补偿等善后处理的会议记录和文件;
2.与上级政府收到的关于火灾伤亡人员文件核对;
3.审查财政和具体负责部门对死亡人员专项补偿支出的批准文件及有关账目、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了解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
4.审查草原防火机构草原火灾档案,收集相关数据,调查、询问相关扑火人员和救援人员真实的伤亡人数,对卫星遥感监测信息进行分析;
5.向公安机关了解火灾真实伤亡情况。向死者家属和伤者了解火灾真实情况;
6.审查殡仪馆火化证明,了解火灾真实死亡情况,询问工作人员火灾死亡人员火化情况。证实是否存在瞒报、谎报,确定县委县政府领导应负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5.《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2007年2月28日颁布)
6.《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1.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关于重大灾害事故处理情况报告文件;
2.上级政府办公(厅)室 :下级政府关于重大灾害事故情况的报告;
3.财政部门:死亡人员专项补偿支出批准文件,有关账目、银行对账单等;
4.草原防火机构:草原火灾档案、扑火队伍名册、参与扑救火灾人员和救援人员、伤亡人员名单,卫星遥感监测信息;
5.公安机关:草原火灾死亡人员名单。殡仪馆:草原火灾期间火化人员死亡证明。
*同志任职期间,*年*月,*市发生草原火灾,市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式报告火灾造成*人死亡、*人受伤。审计发现,该事件伤亡数字是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后经修改上报的,经核实这次草原火灾真相是*人死亡、*人受伤。
草原火灾等突发环境事件
适用于被审计对象为省部级、地市级、区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