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 | 创建日期: | 2017-12-12 |
【主要问题类型】当地资源环境监测预警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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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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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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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摸清其分工和职责范围,审查监测计划、预警方案要求的每项工作是否有专人负责,根据工作记录和工作总结,审查是否在工作中落实了监测计划、预警方案的各项要求;
2.调阅各审计年度相关资源主管部门年初预算、部门决算,审查财政部门对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是否及时、足额;
3.抽查监测设备、预警储备物资,检查监测预警方案要求的物资管理是否到位,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调查了解资源主管部门正在运行的监测、预警系统,审查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数据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数据、系统软硬件闲置浪费等问题;5.根据工作记录、会议纪要、处理报告、环境信访记录、交办单、网络媒体等,了解本地区重大资源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总体情况和处理处置情况,评价监测预警能力水平,审查是否存在谎报、瞒报、处置不力等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3.《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15〕39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
8.《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10.《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
11.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3.《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15.《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
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部门职责分工文件、年初预算、部门决算、监测设备清单、预警储备物资清单、监测预警系统情况介绍、会议纪要、工作记录、资源环境问题处理报告或上报记录、环境信访记录、交办单。
*同志任职期间,*省(市)环保部门未有效利用现有设备提升环境监测预警能力,投资*千万建设的水质监测预警系统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导致*河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工作启动不及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矿山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大气污染防治及区域生态环境
适用于被审计对象为省部级、地市级、区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