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 | 创建日期: | 2017-12-12 |
【主要问题类型】当地存在占比较大的应征未征、违规减免、缓征或停征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直接指示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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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资料,统计审计年度应征金额、实际征收入库金额等数据;结合业务部门登记台账、批复文件及相关征收规定,审查资金是否统一按照征收标准计算征收;将应征金额和入库金额进行对比,审查减征、免征、缓征的合规性,核实应缴未缴的资金是否属于违规减免、停征或缓征问题。
2.通过征收部门出具的减免、缓征、停征的相关资料,以及领导干部对涉及各项自然资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税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有偿使用收入等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有关会议纪要等资料,结合领导干部职责权利清单以及担任临时机构领导小组负责人清单,梳理分析领导干部直接指示减免、缓征或停征问题或在征收环节中应承担的责任。
1.《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5.《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6.《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
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8.《土地管理法》
9.《矿产资源发》
10.《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1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1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
1.水利、林业、国土、环保、海洋、农业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电力、税务等代征部门:登记台账、批复文件、资金征收台账、缴库单、专户财务资料
2.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入库单、收支报表、专户财务资料
3.地方政府或部门(含代征部门):关于水资源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矿业权出让收益、排污费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会议纪要及领导批示等资料
*年*月至*年*月期间,*市时任市长*同志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会议纪要,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同志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市国土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及协议,违规减免企业耕地开垦费*元。项目建设征(占)用耕地*公顷,其中水田*公顷、水浇地*公顷、旱地*公顷...按照*省制定的水田每公顷*元、水浇地每公顷*元、旱地每公顷*元征收标准,应收取耕地开垦费*元。
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利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土地出让收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
注:2018年起开征环境保护税,取消排污费;水资源费改税目前已在部分省份试点;2017年7月取消两权价款,改为矿业权出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