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在沧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沧州市审计局局长 梁治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请审议。
根据《审计法》和《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市审计局对市本级2016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范围涵盖市本级预算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企业等方面。
2016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绩效预算管理,保民生、保重点、保运转,较好的完成了年度预算收支任务。但在预算管理和执行中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2016年市本级一般公共收入预算为448186万元,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调减为328328万元,实际完成344701万元,占调整预算的105%,增长5.1% ;返还性收入94961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495049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416914万元,下级上解收入119120万元,债务转贷收入414594万元,上年结余46321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8724万元,调入资金67968万元,收入总计210835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896761万元,年终支出预算调整为878689万元,实际完成835052万元,占调整预算的95%;返还性支出72716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348084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支出327417万元,上解上级支出1645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8101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117638万元,债务转贷支出253856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10000万元,年终结余43843万元,全部为结转下年支出。支出合计2108352万元。
2016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302294万元,实际完成235681万元,完成预算的78%,比上年下降35.6%;上级补助收入61104万元,债务转贷收入415303万元,上年结余95180万元,收入合计807268万元。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302294万元,年终支出预算调整为349549万元,实际支出296418万元,占调整预算的84.8%,增长29.6%;补助下级支出117601万元,调出资金47015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还本支出48923万元,债务转贷支出244180万元,年终结余53131万元,全部为结转下年支出。支出合计807268万元。
2016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总计692万元,其中当年收入完成432万元,占预算的120.6%;上年结余26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总支出692万元,其中当年支出550万元,占预算的10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82万元,年终结余60万元。
(一)预算编制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科学性,预算编制的资金规模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年初预算仍存在打捆资金。市本级年初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688741.5万元,其中未进入预算部门及项目的打捆资金62820万元,占比9.12%。
2.应细化专项公用经费预算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专项公用经费16377万元,涉及174个预算单位,均为经费类支出,未明细到具体支出内容。
3.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不够细化。2016年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安排302294万元,其中进入部门预算69509.17万元,占比22.99%。
4.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2016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计25810.85万元,实际支出92112.55万元,比例为0.28:1。
(二)财政管理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预算收入执行情况、预算资金的分配和管理、预算支出及结构情况、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财政管理绩效仍需进一步提高。一是财政专户应入库未入库预算收入9780.41万元,涉及劳动保险统筹资金等3项资金。二是超范围使用财政资金131.65万元,涉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3项资金。三是部分预算执行项目进度慢。其中连续两年未执行调减项目4个,金额合计24470万元;7户企业破产改制资金结存12836.02万元。
2.存量资金规模较大。截止2016年底市本级财政存量资金257301.39万元,其中一、二级预算部门结存资金172409.47万元,14项政府性基金年终结余53131万元。
二、预算部门审计情况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预算执行审计对多年未审计的21个预算部门进行了审计,改变了以往预算部门审计“蜻蜓点水”式的审计方式,对重点部门实行解剖式审计。共对34个预算部门及54个下属单位进行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金额307.89万元。其中市工商局等2个单位私设“小金库”,金额45.03万元;市民族中学等5个单位公款私存,金额262.86万元。
(二)应入库未入库及坐收坐支预算收入。其中截止2016年底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等17个单位应入库未入库预算收入8989.2万元;市标准化所等3个单位坐收坐支财政收入44.21万元。
(三)违规发放值班费等津补贴80.65万元。包括市质监局机关等12个单位。
(四)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超预算。通过对63个一、二级预算部门2016年度“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进行审计,发现10个部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超预算,占比15.87%,金额60.84万元;公务接待费3个部门超预算1.35万元,会议费、培训费均有7个部门超预算,占比11%,其中会议费超预算15.99万元、培训费超预算29.71万元。
(五)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缺失,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包括市粮油购销供应公司违规拍卖国有划拨土地,市工商局及下属单位盘亏资产338.98万元等。
(六)招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1.2个单位3个项目应招标未招标。
2.8个单位9个项目违规招标。
(七)未批先建、人员编制等其他问题
1.沧州好日子产业园项目未批先建,市国土局开发区分局违规为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人员编制方面,存在个别部门编制利用不充分、编外人员数量多的问题。如市农牧局24个下属单位财务人员占用40余个编制;市工商局及14个下属单位编外人员123人;市中心血站编外人员101人;市二幼编外人员50人;民族幼儿园编外人员30人。
3.其他问题。主要包括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虚增2016年度财政收入4303.47万元;市质监局及下属单位违规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户;市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367.75万元;沧州市企联非公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违规出借财政资金33万元;市二幼公开摇号招生比例低。
三、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出缺乏监管,重复及超面积投保现象严重
2016年中央、省及市财政共安排我市18个县(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2450万元。审计抽查了沧县、青县、泊头、黄骅共4个县(市)的5个村及1个种植合作社,发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出中存在农作物面积重复投保、超面积投保、以虚假信息投保等违规获取财政补贴等问题。主要包括:
1.泊头市富营种植专业合作社,利用掌握的农户信息投保非实际控制的小麦及玉米种植保险,面积21805.55亩,涉及财政补贴40万元。
2.沧县李天木乡3个村庄重复投保并超测绘面积9671.28亩,涉及财政补贴资金18.86万元。
(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977.7万元。主要包括未按规定确定市级技改资金补助项目,涉及企业3家,金额198万元;任丘市、肃宁县共2个项目自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完毕,违规拨付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566.68万元;泊头市财政局违规列支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92.59万元;6个县(区)民政局违规发放中央抚恤补助等3项专项资金61.66万元;市二幼违规列支幼儿伙食费23.99万元等7类问题。
(三)滞留专项资金32360.44万元
1.截止2017年2月底,全市结存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1085.72万元,其中财政部门结存12243.48万元,项目主管部门结存8842.24万元。
2.截止2016年底,运河区等6个县(市、区)结存中央抚恤补助等4项专项资金10746.37万元,其中财政部门结存5707.02万元,民政部门结存1289.35万元,青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结存3750万元。
3.截止2017年2月底,6个先进县、30个先进村结存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820.45万元,其中财政部门结存260万元,项目主管部门结存560.45万元。
(四)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中心城区“四区一县”3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项目享受了相应的财政补贴,但投资不到位、生产量低。每家公司账面总投资占申报总投资的比重分别为9.97%、9.54%、54%,实际生产能力占设计生产能力的比重分别为7.6%、26%、2.7%。
2.泊头市农业局植保植检站存在农药分配随意性及受领人部分收条不真实等管理混乱问题。
四、税收征管审计情况
对市地税局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对9个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延伸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8家企业应缴未缴、税务部门应征未征税金及附加982.24万元。
(二)1家企业虚增费用,少预缴企业所得税737.85万元(汇算清缴期2017年5月前)。
(三)地税局未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费等计入契税缴纳基数,致使契税征收不准确,截止2017年1月31日契税欠缴3657.13万元,其中市本级3472.75万元。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情况
对沧州市本级及16个县(市)区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计划、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和货币化安置、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和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5个县(市)25户保障对象虚报家庭收入、住房等资料,骗取住房保障待遇,其中骗取财政补贴1户,骗取保障性住房24套。
(二)13个县(市、区)313户家庭通过虚报骗取或重复领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5.78 万元。
(三)15个县(市、区)360户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应享受仍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322套,违规领取货币补贴9.21万元。
六、国有企业审计情况
2016年对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截止2015年底的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为:
(一)资产管理不善、经营不当,或造成潜在损失
1.港务集团及其下属第一港埠公司、海达船务有限公司应收未收转让泊位、航道及后方陆域等土地款等4类问题,或造成潜在损失53222.11万元。
2.渤投集团及其下属沧州渤投担保有限公司、沧州圣捷污水处理公司、海丰公司,担保发生代偿款、应收未收资产折旧费等4类问题,或造成潜在损失13533.35万元。
(二)工程应招标未招标及不合规招标。主要包括港务集团2015年实施的黄骅港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机房建设等4个项目应招标未招标及不合规招标,金额1930.33万元;渤投集团渤海新区迎宾馆有限公司三期营业物品批量采购等3个项目应招标未招标,金额2553.77万元。
(三)超计划投资。主要包括港务集团组织实施的黄骅港综合港区公共通道基础处理一期工程,超计划投资11306.51万元;渤投集团污水处理厂项目,超计划投资16228.42万元,超比66.88%。
(四)账实不符,虚增财政收入及企业利润
1.港务集团收到市港航管理局银团贷款回购款4928.8万元、市财政局工程款20817万元,合计25745.8万元违规计入收益账目;2015年度少计维护疏浚工程费、贷款利息等成本费用22396.55万元。
2.2015年度渤海新区财政局、黄骅市财政局通过与渤投集团虚假业务往来虚增地方财政收入,金额分别为29800万元、3164万元。
七、核减工程结算造价,减少政府支出5757万元
对沧州名人植物园及海丰大道(海河路—解放路)道路排水路灯工程结算情况进行了审计,审减工程造价5757万元,其中:沧州名人植物园项目审减工程造价5518.16万元,审减率34.33%;海丰大道(海河路—解放路)项目审减工程造价238.84万元。
综上,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违规问题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并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上报《审计专报》8期。目前,已有部分违规问题得到纠正,已移送问题线索48件,其中移送市纪委38件,移送市财政局等部门10件; 入库预算收入939.15万元,清退津补贴43.76万元。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各有关单位正在积极整改中,市审计局将进一步加大督导力度。
八、进一步做实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细化市本级财政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一是进一步强化综合预算改革,完善预算资金统筹管理办法。二是要将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各环节纳入多层次的预算监督管理体系。三是加强存量资金管理,减少闲置,提高使用效益。
(二)规范部门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一是进一步强化《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执行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强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定和完善支出标准,严格按项目和进度执行预算,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严肃性。
(三)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发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一是要加强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严肃法纪;二是要不断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考核,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执行审计中暴露的问题,整合、完善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加大资金分配的公开化力度,约束分配权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四)深化国企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明确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三是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五)加大审计整改力度。一是建立问题整改追踪台账,明确时限,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审计局配合监督整改落实情况;二是强化责任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为审计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意见和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坚持多策并举,认真推进整改落实;三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履职尽责,避免以聘请中介机构等形式转嫁责任,以问题整改为导向,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管严管细、从严治理;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对整改不到位、态度不积极的单位和人员移交纪律检查部门严肃追责。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