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省审计厅《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资金审计工作方案》(鄂审农发〔2012〕57号)的要求,十堰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2012年10月18日至12月26日,对房县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的实施及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并就有关重大事项追溯了其他年度和延伸调查了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房县水务局、财政局、项目中标企业等单位向审计组提供了项目资料、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了承诺。十堰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马栏河军店段综合治理工程
1.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马栏河军店段综合治理工程,省水利厅批复概算总投资为2999万元(其中建筑工程2336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148万元,金属结构及安装工程6万元,临时工程69万元,独立费用249万元,预备费139万元,水土保持21万元,环境保护31万元)。省财政厅核定概算总投资为2328万元。
省财政实际下拨(县财政基建户)项目资金2398万元,县财政已下拨(中标单位)项目资金2160万元。财政账面结存238万元(属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
该项目已按时竣工,审计核实工程实际投资2973.47万元,资金缺口(与省财政厅核定投资2328万元比)575.47万元。
2.项目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
2010年3月省水利厅以《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房县马栏河军店河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鄂水利水复〔2010〕82号)文批准立项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整治河道3.9km,改造排洪渠8条,新建橡胶坝1座。该项目分两年实施(2010年为一期工程,2011年为二期工程),实际为两个标段。
一期工程:2010年12月十堰市水电局以《十堰市水电局关于房县马栏河军店河段治理工程2010年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十水字〔2010〕309号)文批准2010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2010年度实施军店河口至莲花段,治理河段总长1750m;河道清淤1750m;新建两岸防洪堤3272m;新建穿堤排洪渠8处720m;新建橡胶坝1座(坝长120m、净高3.6m),新建泵房25㎡。2011年1月正式开工建设,7月完工。
二期工程:2011年12月十堰市水电局以《十堰市水电局关于房县马栏河军店河段治理工程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十水字〔2011〕387号)文批准2011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为:2011年度治理军店河莲花村至塘溪村段,清淤疏浚河道长2185m,新建两岸防洪堤总长4308m;新建穿堤建筑物3处1050m。2012年4月开工建设,11月完工。
项目法人为房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部,设计单位为房县水电设计院,监理单位为湖北卓越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房县水电开公司。
(二)2010年至2011年小农水建设项目
1.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房县2010年和2011年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中央及省财政下拨专项资金2600万元(2010年1000万元、2011年1600万元),县财政175万元(2010年15万元、2011年160万元)。县财政共下拨(中标单位)2609万元。财政结存166.5万元(属暂扣2011年质量保证金)。
2.项目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
省水利厅和财政厅以鄂水利水复〔2010〕625号、〔2011〕634号文件批复房县2010年和2011年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方案。共分3个标段(2010年2个标段、2011年1个标段),涉及5个乡镇的36个村。主要建设内容:渠首拦水堰工程新建4处、改造18处;支渠防渗长3.73㎞;斗渠防渗长136.41㎞;农渠防渗长50.73㎞;分水闸新建19座、改造27座;节制闸新建14座、改造36座;溢流堰新建2处,改造17处,量水堰新建14处,改造20处;新修涵管677 m,排洪沟新建7.22㎞,改造3.86㎞;机耕桥新建17处。
项目法人为房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部,设计单位为房县水电设计院,监理单位为十堰市大禹水电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丹江口市宇箭水电工程公司(2010年一标段)和房县水电开发公司(2010年二标段和2011年标段)。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情况表明,房县马栏河军店段综合治理工程和2010年和2011年房县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在:
(一)县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措施有力,宣传工作到位。一是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建设指挥部,统一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二是不断完善项目规划,加强全程质量监督,确保了工程质量和取得实效。三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形成合力推动项目开展。四是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现代农业项目接轨,让涉农资金发挥更大效益。五是建立了用水户协会的运行机制和管护工作。
(二)房县在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中,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一是实行了专账、专户、专人管理和按进度拨付(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符合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二是建设项目管理方面能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四制”的要求组织施工,项目的设计、招标、合同及监理等资料比较完备,符合建设工程的管理程序规定。
(三)马栏河军店段综合治理工程建成了房陵式生态河堤,突出了防洪功能、水资源利用、景观生态绿化等特点。该项目符合“水清、岸绿、城稳、便民”的理念,围绕“自然、和谐、美观、牢固、精细”十字方针,与县城至军店一级路统筹考虑,为拓展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夯实坚实的基础。该项目的建成提升了房县城区防灾减灾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效地保护了沿河两岸3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招投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存在项目设计未进行招标问题,涉及资金105万元。
马栏河军店段治理(防洪)工程的设计工作由县水务局直接委托房县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只签订合同而未进行招投标,共支付设计费105万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责令改正……”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要求房县水务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水利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
2.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涉及资金1573.79万元。
2011年房县小农水建设项目有4个单位投标(丹江口市宇箭水电工程公司、十堰市水电工程公司、房县水电开发公司、竹山县水电建设工程公司)。
2011年11月9日房县水电开发公司从其县信用联社神农路信用社账户分别转入竹山县水电建设工程公司和十堰市水电工程公司的基本账户30万元,同日上述投标单位从其基本账户分别缴入房县综合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30万元,用于2011年房县小农水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同月29日房县综合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将4个投标单位交纳的保证金117万元转入房县水电开发公司的账户(扣中标单位招投标服务费3万元);12月6日房县水电开发公司将丹江口市宇箭水电工程公司交纳的30万元转回该公司。经上述操作房县水电开发公司在其他3家企业的帮助下中标,涉及(中标)金额1573.7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4号)第四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理、处罚”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要求房县政府切实加强水利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纠正在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的行为,对房县水电开发公司围标串、标行为处4万元罚款上缴财政。
(二)资质管理方面存在无资质从事勘察业务的主要问题,涉及资金30.72万元。
房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部将马栏河军店段防洪工程委托县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房县马栏河军店段河道治理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105万元。截止2012年6月共支付设计费105万元,其中勘察费30.72万元。经审计查阅该公司资质,发现该院业务资质为水利工程设计乙级,不具备水利工程勘察资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对无资质从事勘察业务的行为处5万元上缴财政,要求房县水务局和房县水电设计院认真整改,以后禁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三) 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房县水电开发公司财务账往来户和审计人员编制汇总的“工程结算一览表”审核发现:2010年和2011年5个乡镇挪用小农水项目资金167.74万元。
1.2011年12月红塔镇在房县水电开发公司用 “小农水工程结算单”结算红塔小农水工程50万元(扣税款3万元)。
2.2012年9月城关镇在房县水电开发公司用 “小农水工程结算单”结算小农水工程23.27万元(扣税款1.47万元)。
3.2011年12月窑淮镇在房县水电开发公司用 “小农水工程结算单”结算窑淮镇小农水工程50万元(扣税款3万元)。
4.2012年9月李亮在房县水电开发公司用“小农水工程结算单” 结算2011年小农水工程71328元(扣税金4523元),用于界山整修彩板及路面工程。
5.2012年9月白鹤镇和大木镇分别在房县水电开发公司用“小农水工程结算单” 结算2011年小农水工程160001元(扣税金10001元)和213401元(扣税金13401元)。
经审计组核实,上述资金用于竹房城镇带所在乡镇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毁应急工程和新农村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之规定,要求有关乡镇归还原资金渠道,停止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四)中标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问题
1.小农水项目中存在违法转包工程357.75万元。
2010年房县小农水项目一标段(高碑片)由丹江口市宇箭水电工程公司中标,合同金额357.75万元。通过审计人员编制的“项目资金基本流向表”中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收款人、收款账户等信息,发现从财政局“小农水”专户开出的转账支票头是房县水电开发公司的出纳签收。经审计组进一步核实,2010年小农水由丹江口市宇箭水电工程公司中标的一标段(高碑片),由房县水电开发公司施工,以丹江口市宇箭水电工程公司房县项目部进行核算。经查,房县水电开发公司未向丹江口市宇箭水电工程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也未签订转包合同。
2.小农水项目中存在违法分包工程1057.5万元。
审计组在对2010年和2011年小农水项目结算资料的审计时,对照中标企业员工的工资花名册和中标企业员工的社保缴费名单,筛选出中标企业员工以外的所有个人户头(施工队长),进行分年度和项目汇总。确认32人、涉及金额1057.5万元属于分包工程的问题。其中:房县水电开发公司2010年11人、涉及金额254.47万元:2011年21人、涉及金额803.0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理、处罚”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房县水电开发公司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处4万元罚款上缴财政,要求房县水务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纠正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五)中标单位存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1.技术人员在工程管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审计人员对2011年小农水工程各包工头结算单的各单项工程的汇总发现有4名包工头结算单中明细因计算错误导致多付工程款251800元。其中:张兴成结算的白济村工程价款164353元,实际明细工程价款为144529元,多支付工程价款为19824元;余兵结算的堰河拦河坝工程价款320410元,实际明细工程价款为316810元,多支付工程价款为3600元;谭荣飞结算的(无地点)小农水工程(B型渠、C型渠)价款433722元,实际明细工程价款为361658元,多支付工程价款为72064元;何建华结算的(无地点)小农水工程(B型渠、C型渠)价款212656元,实际明细工程价款为56344元,多支付工程价款为156312元。经审计组查阅技术员的原始记录和到实地测量确认是管片的技术人员开结算方单时出现笔误(如小数点错位等)所致。
2.财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财务人员在工程结算时没有认真进行核对,未履行其职责导致了原始资料出现差错的问题。
3.工程结算单多处出现无施工地点(乡镇、村组)的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要求房县水务局今后应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六)业主和施工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马栏河军店段工程中存在计划外工程81万元。
十堰市水利水电局共批复该工程总投资3001万元(其中一期1390万元,二期161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2478万元,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153万元,水保及临时工程143万元,独立费用227万元。报审造价3563.02万元,其中计划外工程81万元(亮化工程32万元、铁桥4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总概算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维护概算的严肃性,不得任意突破”和《国家计委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算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对概、预算的执行全面负责。根据批准的总概、预算合理使用投资,切实搞好工程造价的管理。按照设计和概、预算安排工程项目,不得任意提高工程标准,增加工程内容”等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的规定,对计划外工程81万元作调账处理,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2.马栏河军店段工程中存在多计工程价款508.55万元。
马栏河军店段治理工程批复总投资3001万元。报审造价3563.02万元(一期2123.07万元,二期1439.95万元),审定工程造价审2973.47万元(建安工程2512.53万元,机电设备及橡胶坝安装155.12万元,水保及临时工程140.25万元,征地等支出165.57万元),审减工程造价589.55万元,其中计划外工程81万元(亮化工程32万元、铁桥49万元),建安工程508.5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在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禁止建设工程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等规定,对多计工程价款508.55万元,要求房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部按审定的工程造价2973.47万元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七)小农水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房县自2009年开始实施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中央及省财政共投入项目资金3600万元(2009年1000万元,2010年1000万元,2011年1600万元),每年工程项目竣工后均未办理工程决算审计,而是直接与施工方结算工程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十堰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五条“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审计资料。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结算的依据”、《房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及《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和《房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拨付资金控制在70%以内”等规定。
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要求房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部对今后实施的项目严格执行《房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项目竣工后报送审计机关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四、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如下审计建议: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中施工、设计等达到规定范围的一定要实行公开招投标,严禁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再度出现。同时要针对项目投资额(工程量)的大小、建设工艺的难易、工程地点分部情况、施工单位力量、完工时间和方便施工及监督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划分)施工标段。同时提高水电设计院的设计资质等级,加大申报勘察业务资质的力度。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杜绝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房县水利电力工程开发公司加强财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做到按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三)认真抓好督办检查,加大项目的日常监管力度。项目法人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监理和设计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县财政局、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针对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到位。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和《房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拨付资金控制在70%以内”的规定,加强对工程结算的管理。对单项工程或工程单元的结算做到内容真实,资料完整,程序合规;对工程量的核实要有验收人员的签名并对其负责;财务人员要对工程结算进行核实和监督,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房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审计局。
十堰市审计局
2013年2月20日
[Page] 3 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如下审计建议:认真抓好督办检查,加大项目的日常监管力度。项目法人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监理和设计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县财政局、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针对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到位。
十堰市审计局
2013 年 2 月 20 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