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2016 年三季度, 榆林市、县区审计机关对全市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按照《陕西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审计署 2016 年下半年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审办发〔 2016 〕 56 号)文件要求,本次重点审计了 “ 放管服 ” 改革,重大项目推进,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涉及市、县两级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商务局、交通局、水务局等政府部门, 12 个县区, 23 个单位, 27 个项目,涉及财政资金 123779.64 万元。 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 放管服 ” 改革措施落实方面。
榆林市交通局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许可 ” 、 “ 在省管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和船舶特种作业许可 ” 、 “ 水上载运或拖带超规定标准(包括重量、长、高、宽)及半潜物体和水上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 、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 船舶登记及发证 ” 、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 ” 的 6 个事项,未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榆政办发〔 2014 〕 69 号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机关,也未对外公示。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市交通局未按文件要求落实政策。责任主体是榆林市交通局。
审计建议榆林市交通局按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并及时对外公示。
(二)重大项目推进方面。
1.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度缓慢,部分资金未落实到位。其中:
( 1 )横山县赵石畔防洪工程未开工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 2013 年 12 月陕西省水利厅(陕水规计发〔 2013 〕 524 号文件)批复了横山县芦河赵石畔镇段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 1914.76 万元(中省专项资金 1707.75 万元,地方自筹 207.01 万元),要求 2014 年 11 月建成并竣工验收。截至 2016 年 7 月底,工程仅完成招标工作,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仍未完成,项目暂未开工。且该项目的资金未落实到位( 2014 年 9 月市财政局拨入的省级专项资金 680 万元现滞留县级财政;县级征地拆迁补偿配套资金 207.01 万元未落实到位)。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招标工作不及时,工程需占用的基本农田征用难度大,拆迁补偿工作进度缓慢;二是县级财政困难,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及时落实到位。
责任主体是横山县水务局、财政局、赵石畔政府。
审计建议横山县水务局、赵石畔镇政府尽快制定整改方案,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 2 )横山县高镇防洪工程因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设计不合理,变更批复不及时等原因致项目未按时竣工,且现仍有财政补助资金 465.02 万元未拨付到位。 2013 年 12 月陕西省水利厅(陕水规计发〔 2013 〕 440 号文件)批复横山县小理河高镇段防洪工程投资 1182.77 万元,施工总工期 12 个月,要求 2014 年下半年完成竣工验收。截至 2016 年 7 月底,该工程完成投资 1246 万元,现暂未验收(较计划竣工日期延期 17 个月)。另有财政补助资金 465.02 万元未拨付到位(中省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安排补助 1155.02 万元,到位 690 万元)。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未及时组织招标。二是项目开工后,因地勘工作不实,设计不合理,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三是上级部门未及时批复变更申请导致工期延误一年( 2014 年 9 月横山县水务局书面提交市水务局变更建设地点及内容的申请,至 2015 年 9 月陕西省水利厅才出具了批复文件)。四是中省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
责任主体是上级财政、水务部门及横山县水务局。
审计建议横山县水务局尽快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书面申请上级财政部门拨付剩余资金。
( 3 )横山县芦河赵石畔镇段防洪工程用地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陕西省水利厅于 2013 年 12 月批复横山县芦河赵石畔镇段防洪工程永久占地 60 亩,其中耕地 41 亩,苗圃 13 亩,荒地 6 亩;临时占地 89 亩,其中耕地 31 亩,荒地 58 亩。截止现在 2016 年 7 月底,该项目用地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横山县水务局未及时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责任主体是横山县水务局。
审计建议横山县水务局尽快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 4 )府谷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 2400 万元未拨付到位。其中:( 1 ) 2015 年度第六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涉及县级资金 320 万元未到位。( 2 ) 2016 年度第六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涉及中省资金 1600 万元、市级资金 160 万元,县级资金 320 万元未到位。责任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
审计建议府谷县财政局按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并书面申请上级财政部门尽快拨付应拨资金。
( 5 )靖边县芦河张家畔镇防洪工程 1108.75 万元中省资金未拨付到位。
责任主体是上级财政、水务部门。
审计建议靖边县水务局书面申请上级财政部门尽快拨付应拨资金。
( 6 )米脂县水务局 2013 年度小水重点县项目市级配套资金 140 万元未到位。 2014 年度小水重点县项目县级配套资金 50 万元未到位。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地方财政困难。责任主体是榆林市财政局、米脂县财政局。
审计建议米脂县水务局书面申请市、县财政部门尽快拨付应拨资金。
2. 靖神铁路目前多数投资方资金未落实到位。首期资本金为 100000 万元,已到位 46000 万元, 54000 万元未到位(榆林煤炭运销集团 15000 万元;靖边县兴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000 万元;陕西神木煤业有限公司 2000 万元;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煤炭公司、横山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高新区榆横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榆神工业区能源集运有限责任公司、蒙西华中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8 家公司各 4000 万元)。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受经济下行影响、煤炭等支柱型产业价格不断下滑,各合作投资方热情降温,项目融资困难。责任主体是各投资单位、企业。
审计建议市政府、市铁路办组织各投资方,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
3. 榆林市 2015 年度棚改任务未完成,其中 : 滨水西岸棚改项目超过 1 年以上应完工未完工,崇文雅苑和驼城家园棚改项目超过 1 年以上应开工未开。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项目前期调研不充分,资金落实不到位,导致项目只有规划没有进展;二是省保障房公司因府谷县新府山小区项目拖欠贷款事宜,暂停榆林全市棚改资金发放和使用,导致项目拆迁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主体是榆林市住建局、榆林市保障房公司。
审计建议榆林市住建局协助保障房公司解决资金问题,尽快开工、完工。
4.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按计划开工建设,进展缓慢。其中:
( 1 )榆林市空港区管委会列入 “ 十二五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的 9 个项目未开工建设(东经一路和北纬二十三街、公园慢行道、供水及 30 公里管网、 7 公里供热管网;加气站 1 座、 37 公里雨水和污水管网、一期 2 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植物园)。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列入规划的项目因近几年榆林经济下滑,建设和发展均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加之 “ 多规合一 ” 和资金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建。责任主体是榆林市空港区管委会。
审计建议榆林市空港区管委会根据现行实际情况,尽快调整、确定上述 9 个项目是否实施,项目资金是否能按期落实,并在今后规划立项时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 2 )榆林市空港区管委会 6 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应开工未开工。其中:纬六街仅完成招标工作。经七路、森林动物园、体育中心、康复养老公寓和会议中心、温泉旅游度假村等 5 个项目仍在办理相关前期手续。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榆林列入 “ 多规合一 ” 试点城市,园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及范围发生了变化,总体规划也在进行相应调整,部分项目的建设用地已发生改变,导致无法进行实施。责任主体是榆林市空港区管委会。
审计建议榆林市空港区管委会结合已有规划和地方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对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等配套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三)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1. 按照市级领导对《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5 〕 31 号)文件的批示要求,由市金融办负责提出全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贯彻落实意见(送审稿),但截至审计之日尚未正式出台。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市金融办对政策方案制定重视程度不够,未主动追踪政策方案制定及审核进度。责任主体是市金融办。
审计建议市金融办认真落实上级政策文件,及时制定符合全市实际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持续追踪政策方案制定及审核进度。
2. 市本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尚未下达。
市本级财政 2016 年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2000 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并同时将小型微型企业也纳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但截止审计日,支出预算尚未下达。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受全市经济下行影响,今年上半年市本级财政收入短收严重,为确保民生和运转支出需要,年初预算安排其他支出能否全额下达到位还要视本级财力而定,导致 2016 年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2000 万元仍无法下达。责任主体是榆林市财政局。
审计建议市财政局应积极整合财力,尽快落实下达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推动和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发展。
3.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未及时拨付。
市财政局当年收到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727 万元,市财政下达资金 634 万元,截止审计日,仍滞留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93 万未下达拨付。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 2016 年 8 月 29 日下发项目申报指南,但截止审计日,市商务局尚未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扶持项目不能确定,导致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93 万无法下达拨付。责任主体是榆林市商务局、榆林市财政局。
审计建议市商务局加快推进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促进扶持资金尽快拨付使用。
4. 财政部门拨付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缓慢。
按照陕财办税〔 2013 〕 34 号文件县区财政局受理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上报市区财政局,市区财政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各县区财政局的复核意见确认无误后,下达扶持资金,截止审计之日,神木县 2014 年预算营改增扶持资金 1378.27 万元,拨入 1378.27 万元,支出 246.1 万元,结余 1132.17 万元,兑付率仅为 18% 。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神木县财政局未及时督促企业办理拨款手续,导致兑付率低。责任主体神木县财政局。
审计建议神木县财政局尽快落实、兑付扶持资金。
(四)其他方面
1. 政策性农业保险部分险种部分县区未能完成试点规模。
2015 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部分险种部分县区未能完成试点规模。其中:能繁母猪 5750 头(绥德县试点规模 10000 头、实际投保 4250 头);奶牛 28994 头:榆阳区 8563 头(试点规模 10000 头、实际投保 1437 头),神木县 4567 头 ( 试点规模 6000 头、实际投保 1433 头 ) ,定边县 5864 头 ( 试点规模 10000 头、实际投保 4136 头 ) ,靖边 10000 头(试点规模 10000 头、实际投保 0 头);玉米 16013 亩: ( 神木县试点规模 160000 亩、实际投保 143987 亩 ) ;大枣 500 亩: ( 佳县试点规模 10000 亩、实际投保 9500 亩 ) ;设施蔬菜 1140 亩: ( 靖边试点规模 2000 亩、实际投保 860 亩 ) 。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时间短,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部分险种的实际需求掌握不够,试点规模和实际投保有差异。二是部门和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户知晓率过低。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涉及农户部分,部分农户理解不一,造成保费收缴比较困难。四是承保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责任主体部门是榆林市金融办。
审计建议一是市金融办提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各承保保险公司积极推广和承接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大覆盖面。
2.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相对滞后,目前排名全省倒数第一。
根据省政府安排,全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于 2016 年底全面完成,截止 8 月底,全市各县区工作进度不一。米脂、绥德、清涧、横山四县工作较快,榆阳、府谷、定边、子洲、吴堡、佳县六县居中,靖边、神木两县进展缓慢,第二轮公示农户数分别占其总农户数的 9.85% 、 1.5% ,严重影响了全市进度。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县乡领导重视不够,对此项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加之年初乡镇领导换届调整,影响到了此项工作的推进速度。二是全市底图到位太迟,清晰度不够,利用率不足 50% ,目前靖边、定边两县还有 248 万亩底图未到,严重影响到全市整体的工作进度。三是个别有资源县区(如神木等县),为了解决好地上确权登记和地下资源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提出了根据农民自愿,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新工作意见,完善和把控好此项工作也是影响确权颁证工作进度的原因之一。
责任主体是各县、乡两级政府部门。
审计建议各县区要根据市政府 8 月 19 日召开的确权登记工作推进会上的通报结果,对此项工作做好再安排、再部署。一是明确责任,加强合作,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二是建立工作小组,听取汇报,召开会议,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快进度,确保质量。三是要按照省上要求的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穿插进行,颁证率达到 80% 以上,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年底通过省、市验收,年内全面完成任务。
3.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一是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程序繁杂,经 7 道程序才能使补贴发放到大学毕业生,迟缓了发放时间,目前 2016 年 187 名大学毕业生申请的一次性求职补贴仍未发放到位,致使大学毕业生不能及时享受到一次性求职补贴;二是如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校本部 2015 年、 2016 年未开展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工作,致使应享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学生未享受到国家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政策。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榆林市人社局、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榆林学院对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没有明确限时办结责任,未主动履行自身岗位职责。责任主体为榆林市人社局、榆林市职业技术学院。
审计建议榆林市人社局应加强发放审批单位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主动谋求工作,简化优化审批手续,限定审批发放时间,确保高校毕业生及时享受到国家政策帮抚;榆林市职业技术学院应于 2017 年开展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工作,使应享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学生享受到国家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政策。
4. 部分县区执行的城乡低保政策宽严不一致,出现各县(区)间社会低保救助政策执行不均衡,享受低保救助政策的贫困群众出现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
经调查,部分县区未严格执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013 年下发的《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 2013 〕 33 号)文件有关精神要求,一是部分县区仍执行以前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二是部分县区地方政策性低保人员仍然存在,如:清涧县有老山前线、涉核人员、国有煤矿下岗职工等地方政策性低保人员 724 户 925 人;定边县有老山前线、 8023 部队退役人员等地方政策性低保人员 247 户 681 人。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县政府、民政部门为了维稳,经县政府研究后实行的地方政策性保障措施,新政策出台时,低保退出机制未及时跟进;二是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滞后,低保对象识别不准。责任主体是各县政府、县民政局。
审计建议县政府、县民政局应严格按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实施本地区低保保障工作,加强对低保对象认定的审核,完善健全低保退出机制,切实提高社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5.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省级规定。如: 2016 年佳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300 元 / 月人,与市级保障标准 485 元 / 月人相差 185 元 / 月人。农村低保标准 2000 元 / 年人,与市级保障标准 2500 元 / 年人相差 500 元 / 年人。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市、县(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地方财力保障不足,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调整体系未制定。责任主体是佳县政府、民政部门。
审计建议佳县民政局与财政、物价等部门协同制定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化调整体系,确保与当年实际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相适应,提高最低保障标准。
二、以前阶段跟踪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榆林市、县政府高度重视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截至 2016 年 9 月,以前反映的已经到达整改期限的 57 个问题中, 16 个已经整改, 18 个正在整改, 23 个尚未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