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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凤凰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云环责改字〔2015〕06 号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云南曲靖钢铁集团凤凰钢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5303001000365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慧平

  组织机构代码:08325414-4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特色工业园区凤凰山循环经济基地

  我厅于2015年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煤气发生炉脱硫装置循环水长期未添加石灰;2、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混入雨水沟排入外环境; 3、私设排口,污水处理站及收集池共有4处排口通往雨水沟通向外环境;煤气发生炉脱硫循环池有1根软管通向池外,有外排痕迹。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检查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我厅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我厅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执法后督察。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厅将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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