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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坪县大兴石灰厂)云环罚字〔2016〕12号

来源: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坪县大兴石灰厂) 云环罚字〔2016〕12号

  华坪县大兴石灰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723100000415

  组织机构代码:70986335-6

  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大兴镇兴泉十二村

  法定代表人:刘昔海

  华坪县大兴石灰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厅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于2016年 5 月10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石灰窑窑顶烟道设置有烟气排放旁路,现场检查时有烟尘通过旁路外排,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厅于2016年6月2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6年6月28日,你厂提出了陈述申辩,指出你厂已经做了整改提升,请求按照最低标准处罚。经我厅审查认为,鉴于你公司已积极整改,可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6年6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罚告字〔2016〕12号)、2016年6月24日《送达回证》,你厂2016年6月28日《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厅责令你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你单位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 年8月4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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