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三峰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901000004149
组织机构代码:56621894-9
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镇杨柳箐
法定代表人:甘栋平
我厅于2016年 8 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调阅你公司中控系统,发现未保存1年以上的炉温历史数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空压反吹管漏气、现场做通标时分析仪和电脑显示屏有数据但数采仪数据全部为0;二是你公司设备维修时因干涉仪过量空气系数2.1被错误设置为1.1,其间在线日报表显示NOX、SO2出口浓度日均值有部分数据超标,系数错误设置时间长达9个月未修正。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在线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厅于2016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16〕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我厅提交了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于2016年11月28日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陈述,请求免于经济处罚。经我厅审查,对你公司的陈述不予采纳;我厅在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时已考虑了你公司整改的情况,故未对你公司按罚款上限进行处罚;你公司关于免于经济处罚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4019801040004350
电 话:0871-63106163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省环保厅环保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