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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星菲电子)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2014〕7号

  星菲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300400035704

  组织机构代码: 74554413-3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

  详细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元洞管理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厅会同惠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于 201 4 年 3 月 4 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年生产单面线路板 6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正在生产 ,需配套 建设 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 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 3月 14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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