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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光华水泥)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 2014 〕 21 号

  

  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光华水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324000007038

  组织机构代码: 55173867-7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详细地址: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江镇罗洞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厅会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龙门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 2014年 4月 28日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 2× 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项目建成投产超过 1年,需配套 建设 的废水、废气、 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 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 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你公司 2× 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 7月 18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龙门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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