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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4〕4号)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粤环违改字〔 2014 〕 4 号

  

  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900400056336

  法定代表人:尤伟

  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 3 年 9 月 11 日,我厅会同东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 公司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 180MW 燃气 —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主体工程(燃气发电工程)建成投产超过 1年, 需配套建设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至今仍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 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

  责令 你公司1× 180MW 燃气 —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立即 停止生产。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 2月 10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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