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 2013〕 9号
阳江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144170000037
组织机构代码: 45706416-X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北环路 29号
法定代表人:莫益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行政执法人员 2011年 10月 21日和 2012年 8月 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及现场检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 2005年 1月 10日以粤环函〔 2005〕 31号文对你单位管理的阳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该项目应落实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应设置报警系统、应急处理防爆安全装置以及高效烟气净化装置;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加强烟气排放的监控;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排水系统,焚烧场边界应修筑排洪渠,医疗废物堆放场应采取密封、防渗设计,并设置渗滤液收集装置;废水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汇入奕垌垃圾处理厂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应设置不小于 8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做好防护距离内马屋寨村等受影响居民的搬迁安置工作。该项目已于 2005年 1月正式投入运行,但是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也未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马屋寨村的搬迁安置工作。 2007年 4月 13日,原广东省环保局对该项目已作出《关于不同意阳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程投入试生产的通知》(粤环审〔 2007〕 151号)。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大气、水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 2011年 10月 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2012年 8月 9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关于阳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 2005〕 31号)、《关于不同意阳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程投入试生产的通知》(粤环审〔 2007〕 151号)、阳江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出具的 2005年— 2010年《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年报表》(共 6份)及你单位提供的《关于阳江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理中心的情况和建议》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 年 8月 4日和 2013年 2月 6日,我厅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 2012〕 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 2012〕 3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 §2.8中关于“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 10万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号
邮政编码: 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 020-87533928
传 真: 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 年 3月 19日
抄送:阳江市环保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