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 2011〕 3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72248455-3
营业执照注册号:(分) 440900000010417
地址:茂名市红旗北路 2号
负责人:余夕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1 年 1月 12日,我厅会同茂名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经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 10万吨 /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项目于 2009年 9月 22日经原省环保局以粤环审〔 2009〕 445号文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 2009年底你公司向我厅申请上述项目的试生产,因该项目未能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我厅于 2009年 12月 29日以粤环审〔 2009〕 83号文作出不同意该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决定。该项目自 2009年 10月 25日投产,至 2010年 12月 31日已累计运行 433天, 2010年全年实际生产硫磺 64353吨。但是,该项目需配套的 废水、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依法经我厅验收合格。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 、我厅环监局执法人员 2011年 1月 12日的 现场检查笔录;
2 、 我厅环监局执法人员 2011年 1月 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3 、原省环保局作出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10万吨 /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 2009〕 445号);
4 、我厅作出的《关于不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10万吨 /年硫磺回收联合装置项目投入试生产的通知》(粤环审〔 2009〕 83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1 年 3月 17日 ,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 2011〕 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号
邮政编码: 510630
联系人:方平波 联系电话: 020-87531656
传 真: 020-87531752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茂名市环保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