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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7号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时间:2017-10-10    点击量:
  广东省环境保护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 2011〕 7号

  

  华润水泥(封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66501818-4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1200400001017

  地址:肇庆市封开县长岗镇长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俊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肇庆市环保局执法人员 2011年 1月 21日和我厅行政执法人员 2011年 3月 9日、 3月 10日先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 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一期工程项目和第二条 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2011年 1月 21日,肇庆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水泥生产线窑尾的烟筒排放的废气呈淡黄色,经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上述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排放度、颗粒物吨产品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氮氧化物吨产品排放量等均超过应执行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04)。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 、我厅执法人员 2011年 3月 9日现场检查笔录和 3月 1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2 、肇庆市环保局执法人员 2011年 1月 2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3 、肇庆市环境监测站的(肇)环境监测( Q)字( 2011)第 0121015-JD号《监测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11 年 5月 6日 ,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 2011〕 9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根据你公司提出的申请, 2011年 5月 18日我厅依法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现我厅已审查终结,并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3%加处罚款。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213号

  邮政编码: 510630

  联系人:方平波 联系电话: 020-87531656

  传 真: 020-87531752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抄送:肇庆市环保局,封开县环保局。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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