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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领导同志或上级领导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区资源环境问题指示、批示落实不力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有关资源环保的要求是否落实

来源:2017年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操作指引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中央领导同志或上级领导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区资源环境问题指示、批示落实不力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1.通过收发文记录,查阅党委、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批示、指示文件、考察讲话、会议精神等资料;
    2.筛选与地方资源环境相关的批示、指示等材料内容;
    3.将上述材料内容所列资源环境相关具体工作与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对照审查,包括政府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发布的政策和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4.针对工作要求和落实情况与主要领导同志进行谈话;
    5.认定主要领导干部在落实方面的履责不到位情况。

二、主要法规依据

    上级领导对地方资源环境相关批示、指示(含公开的、内部的),包括文件批示、考察讲话、会议精神等。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1.党委、政府办公厅:获取上级党委、政府转来的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文件和考察讲话、会议精神等材料;
    2.各相关部门:获取上级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转来的有关批示、指示文件等资料;
    3.外部互联网:获取公开的上级领导有关地方的讲话精神等材料。

四、问题示例描述

    *年*月,*领导在*省考察时指出,一定要改变*省的*保护区资源无序开发的现状,还人民群众绿水青山。截至审计时,*省委、省政府尚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指示精神,包括未召开会议研究,未制定落实措施,未确定责任人和完成期限等,*保护区开发乱象未得到有效遏制。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六、特别注意事项

    对中央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不仅仅以开会次数多少为判断标准,而应该更多的关注领导干部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的主观意愿是否强烈,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显著。               

    适用于被审计对象为省部级、地市级、区县级。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