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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关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行为继续发生
【关键词】

主管部门对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是否依法处置

来源: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有关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行为继续发生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1.审查党委、政府关于秸秆焚烧突发事件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领导批示等有关文件;                                                              

    2.审查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有记录以来秸秆焚烧期间的大气监测数据,有关书面资料,询问有关领导和执法人员,对执法情况进行取证;                  

    3.审查省、市环保部门的有关书面资料。查农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执法书面资料、调查事件造成的损失,询问有关人员,对环保和农业部门执法情况进行取证;
    4.审查乡镇政府突发事件书面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环保和农业部门执法情况进行取证。  

二、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
    5.《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7.《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等。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1.政府办公厅(室):有关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领导批示等有关文件;
    2.本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秸秆焚烧期间大气监测数据,有记录以来的秸秆焚烧期间大气监测数据,会议纪要、对焚烧秸秆的执法记录、对焚烧秸秆处理情况的书面资料,向省市环保部门、县委县政府汇报材料;
    3.上级环保部门: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对秸秆焚烧事件的批示、文件,秸秆焚烧期间大气监测数据,有记录以来的秸秆焚烧期间大气监测数据;
    4.农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与环保部门联合执法情况记录,焚烧秸秆造成损失的统计资料;
    5.乡镇政府:环保、农业等部门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的书面记录。            

四、问题示例描述

    *省级环保部门未按照要求落实禁止焚烧秸秆的政策要求,包括由于主要领导不重视,未制定分解落实方案,未建立有效检测和预警机制,未与基层政府签订责任状等。审计发现,*年,全省共发生*起秸秆焚烧事件,甚至出现了集中式、大规模焚烧的情况。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大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

六、特别注意事项

    适用于被审计对象为省部级、地市级、区县级。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