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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政府制定的在企业之间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水权的分配规则不合理
【关键词】

确定用能单位初始用能权是否合理合规

来源: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地方政府制定的在企业之间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水权的分配规则不合理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1.取得规范四权交易的相关规章制度;
    2.取得参与交易的企业的交易资料;
    3.对四权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地方四权交易不合理的状况,分析造成的原因,注重分析制度设计的缺陷,尤其是与国家政策要求、目标不符之处。

二、主要法规依据

    1《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发改环资〔2016〕165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7号)
    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水政法[2005]11号)等政策、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1.地方四权交易主管部门(用能权和碳排放权的主管部门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排污权的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部门,用水权的主管部门是水利部门)的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四权交易的政策、管理规定等制度资料;
    2.四权交易主管部门的四权交易明细。

四、问题示例描述

    *同志在担任*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年《*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经由*同志主持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规划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可开展必要的科研教学实验、地质调查勘查和适度的旅游活动及交通、通讯、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与国家2010年出台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的管制原则不完全一致。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

六、特别注意事项

    应关注政策后果,是否存在部分或个别企业由此获利,以及这些企业是否有特殊背景。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