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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重点生态区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擅自放宽和选择性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与标准。
【关键词】

经领导干部审批、审签同意或同级政府决定的经济决策、资源环境决策或重大项目,是否符合当地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来源: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违反重点生态区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擅自放宽和选择性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与标准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1.审查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

    2.与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比对。

二、主要法规依据

    1.《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 号);

    2.《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20119号);

    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1.党委、政府办公室:党委常委会、政府办公会等会议记录、纪要、批办单、收发文记录,主要领导干部对有关负面清单事项的重要批示和党委、政府出台、发布涉及负面清单相关规定、方案等文件资料。

四、问题示例描述

    **月至**月,*同志在召开*次常委会,以招商引资为由,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调整重点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条目,将限制或禁止的部分“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资源性”项目准入,造成区域内生态环境持续恶化。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等

六、特别注意事项

    本行政区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已经有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不属于负面清单的内容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