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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规定,未对属于限制类产业(企业)制定关停并转或技术改造升级的时限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年)和采取具体措施。
【关键词】

经领导干部审批、审签同意或同级政府决定的经济决策、资源环境决策或重大项目,是否符合当地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来源: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违反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规定,未对属于限制类产业(企业)制定关停并转或技术改造升级的时限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年)和采取具体措施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1.掌握区域内企业名单(新建、原有);

    2.与省政府发布的《重点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进行比对;

    3.审查发改、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数据,掌握不适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限制发展产业(企业)关停并转、改造升级和存续等情况。

二、主要法规依据

    1.《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环发〔201592 号);

    2.《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760号);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20119号);

    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1.党委、政府办公室:出台发布涉及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和编制改造、升级、入园等方案等文件;

    2.工商、税务:企业名单和生产、纳税等相关信息;

    3.发改、工信和环保部门:发改部门-项目库台账,工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台账,环保部门-环评、检测、排污许可台账等台账等资料。

四、问题示例描述

    截至**月,*同志落实生态保护责任不到位,对区域内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限制类*户企业,未严格落实制定的关停并转或技术改造升级的要求,造成上述企业长期继续经营,生态环境未得到有效改善。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等

六、特别注意事项

    本行政区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已经有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不属于负面清单的内容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