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 | 创建日期: | 2017-12-12 |
【主要问题类型】领导干部本人、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以自然资源资产出资进行租赁经营、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等重大资本运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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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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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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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梳理党委、政府发文、会议纪要等材料,了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对有关资源审批、出让的重要指示、批示情况
2.用公益性、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或永林抵押融资。将从地籍处取得的土地抵押台账与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划拨台账”进行比对,若存在相同地块,再通过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法核实该地块是否属“公用基础实施用地、绿地、道路”。
3.国土部门采取虚假方式供应土地用于抵押融资:将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处的土地供应台账与地籍处的土地抵押登记台账进行分析,从中筛选出未出让、但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的宗地(储备土地除外);同宗地有多个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多次抵押审计。根据土地抵押台账,选取土地面积相同、土地位置一致的土地,现场调查是否属同宗土地;虚假供地用于抵押贷款审计。关注虽然完成了土地供应程序,但供应的目的是为让竞地单位获取贷款,而不是为了竞地单位进行开发或使用。如政府为让融资平台公司获得融资贷款,将以后还需再次出让的土地划拨或“出让”给融资平台公司;分析原因。调阅土地抵押登记档案,分析办理登记的原因。关注融资平台公司以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情况。
4.未履行土地出让等程序,直接办理土地登记用于抵押融资:数据分析确定目标。以宗地号为主键,从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证权表中筛选出在土地供应台账没有宗地号的宗地;调查上述宗地的办证档案,调查未供地就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抵押登记的原因。
5.违规重复抵押融资:审查是否一个土地使用权证多次抵押。从国土部门地籍管理处取得土地抵押台账、抵押注销台账、延期抵押台账,以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组,检索出一个土地使用权证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的情况(也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他项权证号)。若有,则除第一个他项权证外,翻阅第二个及以后的抵押档案中的抵押合同、评估报告,汇总其抵押融资额,得到重复抵押金额;选择贷款金额较大的宗地,调阅贷款单位的贷款合同和财务资金,审查是否存在:一宗土地虽只有一个他项权证,但因国土部门或银行违规贷款等原因,造成贷款总额超出其应贷金额。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3.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
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
1.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党委、政府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和纪要,批办单、收发文件记录,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对有关重大经济活动和资源征占用情况的重要批示等资料
2.国土部门:土地招拍挂台账、协议出让台账、划拨台账,土地使用证权表、抵押土地供地档案,土地储备机构目录;土地抵押台账,抵押档案,抵押注销数据;
3.林业部门:林权登记台账、林业抵押台账
4.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台账;
5.财政部门:融资平台名单(或通过债务审计的数据取得);
6.融资平台:从投融资部门、财务部门取得融资合同、抵押合同、土地评估报告以及融资金额实际到位情况、余额。
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