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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领导干部未在任职期间对不合时宜、不符合国家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进行清理
【关键词】

组织出台的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是否符合资源环境法律法规

来源:2017年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操作指引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领导干部未在任职期间对不合时宜、不符合国家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进行清理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1.从政府办公厅及法制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收集前条提及的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签章登记本、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等审计所需资料;
    2.通过互联网、电话调查、穿行测试等方式,摸清被审计区域的政策架构体系;
    3.将收集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进行梳理,审查是否将对不合时宜、不符合国家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进行清理

二、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水利部《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10]143号)
    6.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1.政府办公厅(室)及法制部门:
        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签章登记本、以政府名义制定的土地、矿产、草原、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海洋等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划、实施方案。
    2.财政、发改、经信、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海洋管理等部门:
        获取相关的工作计划、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签章登记本、工作总结、相关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利用年度计划、规划中设立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等。

四、问题示例描述

    *年至*年,*同志在担任*省省委书记和*同志在担任*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环境督察、审计检查均要求重新制定本级矿产企业审批管理制度,变更现有矿产企业审批管理制度允许在禁止开发区内设立矿业权的规定。但截至审计时,该省仍未对原制度进行清理,也未制定新的制度。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六、特别注意事项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