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 | 创建日期: | 2017-12-12 |
【主要问题类型】领导干部签署或主持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不符合国家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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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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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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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政府办公厅及法制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收集前条提及的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签章登记本、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等审计所需资料;
2.查阅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制定的政策、制度、规划、实施方案、执行的相关政策制度,核实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3.了解国土、林业、水利、海洋、环保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制度程序,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制定的政策、制度、规划、实施方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0.《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
1.政府办公厅(室)及法制部门: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签章登记本、以政府名义制定的土地、矿产、草原、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海洋等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划、实施方案。
2.财政、发改、经信、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海洋管理等部门:获取相关的工作计划、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签章登记本、工作总结、相关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利用年度计划、规划中设立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等。
*同志在担任*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年《*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经由*同志主持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规划中关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可开展必要的科研教学实验、地质调查勘查和适度的旅游活动及交通、通讯、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与国家2010年出台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核心区严禁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的管制原则不完全一致。
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