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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领导干部签署或主持会议审议通过的资源环境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之间相冲突
【关键词】

组织出台的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是否有效、及时

来源:2017年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操作指引
字数:
创建日期: 2017-12-12
【主要问题类型】领导干部签署或主持会议审议通过的资源环境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之间相冲突
【标签】
【分类】

一、审计方法步骤

    1.从政府办公厅及法制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收集前条提及的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签章登记本、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等审计所需资料;
    2.通过互联网、电话调查、穿行测试等方式,摸清被审计区域的政策架构体系;
    3.将收集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签署或主持会议审议通过的资源环境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之间进行对比,审查相互之间是否相冲突,各专业规划之间是否相衔接;
    4.聘请资源环境方面的专家学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签署或主持会议审议通过的资源环境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进行论证和评价,了解各法律、规章、制度和规划总体是否相互协调,是否存在冲突。

二、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三、审计所需资料及来源部门

    1.政府办公厅(室)及法制部门: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签章登记本、以政府名义制定的土地、矿产、草原、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海洋等资源保护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划、实施方案。
    2.财政、发改、经信、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海洋管理等部门:获取相关的工作计划、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签章登记本、工作总结、相关规范性文件、总体规划、利用年度计划、规划中设立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等。

四、问题示例描述

    *同志在担任*市市委书记和*同志在担任*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市制定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202*年)》与《*市城市总体规划(20*2—202*年)》之间不衔接,截至20*6年3月底,*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禁建区的20000公顷基本农田却落入适建区。

五、适用自然资源或环保工作事项

    水、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海洋等资源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六、特别注意事项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