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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审计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政策执行和绩效情况的审计...

来源:    时间:2017-09-29    点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丽水市审计局对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广政策执行和绩效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政策背景。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在省政府第151号令、171号令的基础上先后 出台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新墙材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散装水泥条例), 对我省行政区域内 新型墙体材料、散装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运输、 使用 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省经信厅、商务厅、住建厅、财政厅等也制订 出台《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实施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保障。

  (二)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专项资(基)金基本情况。

  1. “新墙办”基本情况。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经信委系统下属的“新墙办”,负责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预征和结算工作。 2009-2011 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预收款收入8199.17万元、缴入国库1343.98万元,至2011年末预收款余额9249.95 万元、国库基金余额1056.12万元。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三年支出合计920.18万元,用于机构运行支出和专项支出的经费分别为639.26万元、280.92万元,其中用于补助生产企业、示范项目的资金合计66.5万元。

  2. “散装办”基本情况。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经信委系统下属的“散装办”负责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青田除外)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预缴和结算工作。 2009-2011 年,全市散装水泥预收款收入1539.15万元、结转收入735.66万元、水泥厂上交收入173.45万元,至2011年末预收款余额1919.26 万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三年支出合计529.19万元,用于机构运行支出和专项支出的经费分别为405.74万元、123.45万元,其中贴息、补助等支出43.15万元。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近年来 我市全面贯彻落实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精神 , 紧紧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理念,以政策法规建设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大力开拓散装水泥市场,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不断提高丽水市水泥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加大新墙材产品开发力度,提高现有新型墙材企业和产品档次,“推散、推新”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

  但审计调查中也发现,相关单位还存在部分政策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协作机制、专项资(基)金投入机制不完善、专项资(基)金结算不够规范等问题,有待纠正和完善。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丽水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要求丽水 市经信委及下属“散装办”和“新墙办”、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现行法规政策制订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 越权减免专项资(基)金情况比较普遍。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青田、松阳等6个县(市)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对工业企业暂缓征收专项资(基)金的政策,不符合《散装水泥条例》、《新墙材条例》的规定,不利于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政策的推广。

  审计后,丽水市“新墙办”、“散装办”已要求有关县(市)墙散办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恢复工业项目“两金”的征收。目前,景宁(丽水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已如数征收,遂昌县已明确对工业项目按用砖量征收,龙泉、青田两地正在积极协调工业项目征收工作。

  2.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存在冲突,专项资(基)金预征率下滑趋势明显。 《新墙材条例》、《散装水泥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然而,由于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并未将预收专项资(基)金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新墙材条例》、《散装水泥条例》中设置的控制环节越来越难发挥作用。

  2009 年-2012年审计调查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征率从2010年的 80% 下滑至 2012 年1季度的 30%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征率从 69.81% 下滑至 40% 。 建设单位未 预缴专项资(基)金 的行为不符合 两个条例的 规定, 削弱了 政策推广力度 、影响了政策推广效果。

  审计后,丽水市政府以抄告单形式明确“建设部门凭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凭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该规定,我市专项资(基)金的征收工作将逐步恢复正常。目前,丽水市“新墙办”、“散装办”正积极向建设单位补征今年以来漏缴的专项资(基)金。

  3. 市区现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不够完善。近年来,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和省人大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省商务厅和住建厅也对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等作出进一步要求。而丽水市现行的《市区预拌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丽政发〔2004〕72号)还存在一些缺陷,如:未包含预拌砂浆的有关内容、未对禁限范围和期限提出要求、无具体处理处罚条款等,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审计后,丽水 市政府已出台了《丽水市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丽政法〔2012〕42号),加快推进了市区各建筑工程规范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丽水市“散装办”下一步将开展预拌砂浆生产线项目招商和建设工作、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做好相关准备。

  (二)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 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丽水市虽在早年成立“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但至今并未明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也未建立起协作机制。审计调查发现,预征款征收不到位、无证砖窑生产粘土烧结砖、部分水泥制品企业污染环境等违反两个条例规定的情形屡见不鲜,相关单位未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部分单位在自己领域的有关执法情况也未通报给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主管部门。

  审计后,市政府已成立“丽水市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推进相关发展应用工作。 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墙改、散装水泥两个《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专项资金投入机制不够完善,使用不够规范。

  (1)投入资金总量较少。2009-2011年间,市财政从政府性基金中共安排上述两项资金支出358万元,每年安排的资金额仅占当年可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 专项 资金的15%-40%,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建设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以及整合淘汰落后砖瓦企业等需要投入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

  (2) 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主要用于行政经费。 2009-2011 年市本级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 专项 资金基本用于机构运行,直接用于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方面的资金一共只有32.06万元(莲都区和开发区财政均未安排支出)。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补助、农村中转站建设补助、示范项目补助、宣传培训等四项支出总额分别占当年总支出的4.52%、7.08%、0,不符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规定。

  (3)涉企补助程序不够透明。目前,市财政未制订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也未对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涉企扶持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申报、审核权限、审核、决策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市经信委及职能机构“新墙办”、“散装办”亦未制订相关工作流程,调查发现补助程序不够透明、分配较为随意。

  审计后,丽水 市经信委与市财政局共同草拟了《丽水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该办法对申请补助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2012年,市经信委对市区新墙材企业未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待《办法》出台后予以补助,并按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三)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调查发现,我市 行业管理中 主要存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层次较低、竞争能力较弱,落后砖瓦企业淘汰进度不尽如人意,混凝土墙体材料产品质量不够高、增加推广难度,散装水泥发展水平与全省平均水平差距较大、 全市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现”进展较慢等问题。

  审计期间, 丽水市经信委已 编制发布《丽水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十二五”发展规划》(丽经信〔2012〕42号),以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促进资源和能源节约利用、提升建设工程质量;丽水市“新墙办”、“散装办”开展生产企业实验室建设和验收工作,加强质量管控;加大力度做好淘汰粘土砖企业工作,目前已完成按省新墙办 “十二五”目标任务的45%, 同时还 督促各地安排专项补偿安置资金。

  (四)专项资 (基) 金征缴结算和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1. 大量预收款未及时催办结算。调查发现,市“新墙办”、“散装办”未按文件要求进行催办结算事项,至2011年底,在2007年12月31日前预征专项资(基)金中,有109个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共计 1003.89 万元未进行结算、有181个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共计 265.09 万元未进行结算。

  2. 预征依据不统一,部分项目少预征专项资(基)金。市“新墙办”、“散装办”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备案)通知书等)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预征专项资(基)金。由于上述文书的功用各不相同,因此即使为同一工程,其在不同文书中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也并不一致。使用不同文书作为征收依据的做法,出现少预征专项基金的情况。

  调查还发现存在个别项目误收资(基)金预收款、违规预返退资(基)金预收款的情况。

  审计后,丽水市“新墙办”、“散装办”启动结算工作。在《丽水日报》发布公告,结算清退2004年以前的预缴专项资金,所有公示的项目到今年底未来返退结算的,将如数解缴国库;误征款项6.15万元已及时退还原交款单位;组织人员对今年以来漏征收的建筑工程进行了追缴,共发出催款通知书12份,补征专项资(基)金41.98万元。

  

  

  

  丽水市审计局

  2012 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周鑫、王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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